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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8】
【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缴费税前扣除环节
  按照《通知》规定,试点地区内可享受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个人,凭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办理税前扣除。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购买符合规定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应及时将税延养老扣除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在个人申报扣除当月计算扣除限额并办理税前扣除。扣缴单位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可扣除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或“年税前扣除项目”栏“其他”列中(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并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个人因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缴单位可追补至应扣除月份扣除,并按《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应扣缴税款,在收到扣除凭证的当月办理抵扣或申请退税。个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重新计算或终止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除个人提供资料不全、信息不实等情形外,扣缴单位不得拒绝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
  (二)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
  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时,凭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在《通知》规定的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并填报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计算扣除限额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承包承租的收入总额确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税收入按合伙企业收入总额乘以合伙人分配比例确定。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和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二、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环节
  个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商业养老金时,保险公司按照《通知》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废止。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4号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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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近编辑: 2019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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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4月28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支持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规范纳税申报,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操作问题。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纳税申报的有关要求
  为便于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纳税申报,《公告》规定在个人缴费税前扣除环节,仍沿用原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需要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载明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支出的明细信息。在账户资金收益环节,无需报送任何资料。在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扣缴义务人仍沿用原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同时明确,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终止税前扣除。
  (二)核定征收的相关征管规定
  为确保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政策的普及性,便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公告》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和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三)“应税收入”的计算方法
  《通知》规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扣除限额按照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针对如何计算应税收入,《公告》中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承包承租经营者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承包承租收入总额确定应税收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收入总额乘以合伙人分配比例确定应税收入”。
  (四)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的处理方法
  对纳税人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的情形,为保障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公告》中明确:“个人因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缴单位可追补至应扣除月份扣除,并按《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应扣缴税款,在收到扣除凭证的当月办理抵扣或申请退税”。
  (五)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 ]
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做一介绍。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包括由国家统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的基本养老保险,也就是“第一支柱”;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投保、共同负担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也就是“第二支柱”;以及主要由个人负担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也就是“第三支柱”。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起步时间等因素,各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发展情况不一,第二、三支柱发展相对较慢。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在调动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趋势、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等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基本思路
试点政策采取递延纳税模式,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积累、领取3个环节作了税收优惠规定,即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商业养老账户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在缴费环节缴费支出可按照一定标准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在积累环节对投资收益暂不征税,直接增加个人收益;在领取环节,可享受低税率优惠。
具体方式是:
在缴费环节,纳税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其缴费支出可以按照一定额度给予扣除,这样直接减少了个人当期应纳税额,减税效果立竿见影。
在积累环节,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由专业的保险公司运营,投资收益稳健,账户权益长期增值。试点政策对这一阶段的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直接增加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的收益。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按照“其他所得”计税,对其中25%的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减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最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仅为7.5%,大大低于该项目所对应的20%法定税率。之所以这样设计税率,一方面是通过低税率鼓励人民群众积极通过商业养老保险方式提高自己的养老保障水平,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参保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领取环节的税率要考虑这几个所得项目的税率水平,同时适当降低,体现税收政策的照顾。
(二)什么是个人商业养老账户和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
政策规定,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即可享受试点政策。其中: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是为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由保险公司按照“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开发设计出来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这些保险产品采取名录方式管理,具体产品指引将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届时,纳税人可参考指引购买相关养老保险产品。
(三)试点时间和地区
试点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省(含厦门市)、苏州工业园区几个地区开始实施,试点时间暂定为一年。试点政策执行过程中,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部门将密切关注实施效果,统筹研究将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的问题。
(四)政策适用对象
适用试点政策的纳税人主要分两类:
一类是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是指连续6个月及以上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纳税人。以扣缴单位是否在试点地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是否属于试点地区的判定标准,不受纳税人的实际工作地等因素影响。
另一类是在试点地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这种情况下,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作为是否属于试点地区的判定标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同时从两处及以上取得上述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五)具体政策内容
1.缴费环节:
试点地区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1)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
首先,要计算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根据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标准进行比较,其中金额较低的那个就是允许扣除的限额标准。
其次,税前扣除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的原则,也就是说要把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标准和实际支付的月保费金额再作比较,其中较低的金额,就是实际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
为了及时享受试点政策,纳税人应在取得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后尽快将凭证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扣除。
举例:
张三在福州某单位工作,2018年6月购买符合条件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每月缴费800元,7月初取得缴纳保费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并马上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假设张三7月份工薪收入共计13000元,8月份工薪收入20000元,那他税前扣除金额是多少?
分析:张三在7月初取得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并提供给扣缴义务人,那么他从7月份开始就可以享受试点政策,但是随着工薪收入每月可能发生变化,扣除金额也会相应不同。
以7月份工薪收入为基数和1000元计算比较,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3000*6%=780元,低于1000元,所以他的税前扣除限额是780元。由于扣除金额是限额内据实扣除,所以还需要用780元的扣除限额和张三实际缴纳的月保费金额比较。800元的月保费金额大于780元,最终张三7月份可以在税前实际扣除780元。
8月份,张三工薪收入变为20000元,则20000元*6%=1200元,高于1000元,所以他的税前扣除限额是1000元。而他实际缴纳的保费800元低于1000元的扣除限额,最终张三8月份可以在税前实际扣除800元。
(2)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首先,和取得前一类所得的纳税人一样,也要计算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年计税,所以根据纳税人当年收入的6%,和12000元标准进行比较,其中金额较低的那个就是允许扣除的限额标准。
其次,也要把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标准和实际支付的年保费金额作比较,选择里面较低的金额,得出实际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进行扣除。
在享受政策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在取得信息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后,可以自行计算扣除金额,在年度申报时税前扣除。
2.积累环节
积累环节养老资金账户封闭运行,产生的投资收益暂不征税。
3.领取环节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试点政策对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的25%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比例税率计算纳税,相当于总体税负的7.5%。相应税款直接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举例:
张三长期购买符合条件的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假设退休后按月领取,每月领取金额为2000元,则他每月应缴税款为2000*75%*10%=150元,直接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谢谢叶司长的解读。下面仍是提问环节。有请这位同志。
叶司长好!我是来自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的张丹。请问叶司长,财税22号文件中说的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具体是什么意思?
[ 叶霖儿 ]
谢谢你的提问。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纳税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同一类型的所得,比如两处工薪,或者同时取得两种不同类型的所得,比如既有劳务报酬所得、又有工薪所得的,只能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其中一家扣缴单位,就一个所得项目计算扣除限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对纳税人同时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情形,无论是哪一方的扣缴义务人都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难以准确计算扣除限额;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出现两边都扣除、纳税人重复享受政策等问题,以体现政策的公平性。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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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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