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纳税无忧网首页 >> 税收法律>> 当年文件

新文件

历史文件

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税务总局】
【2019】
企业所得税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6日

相关文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更新日期:2019年11月23日

.

权威解读及相关资料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11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无票免税”政策)。为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配合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因此,税务总局制发《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开展出口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旨在为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操作办法。
(一)核定征收范围
为配合落实好“无票免税”政策,跨境电商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即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条件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商务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几年发展的新业态。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03号文件,跨境电商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对于这些企业,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试行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三)核定征收方式
由于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准确核算收入,为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销售,主要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小,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即统一按照4%执行。
(四)核定征收程序
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定征收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鉴定工作,跨境电商企业应按时申报纳税。
(五)优惠政策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一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规定如有变化,从其规定。
二是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地方规定

 

 

.

学习笔记、案例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4%: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可核定
2019年11月22日 版次:06 作者:王文清 严立佳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按照4%应税所得率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对此,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关注主体条件要求、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并防范相应税务风险。

哪些企业适用核定征收办法
满足相关主体条件,是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可以适用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重要前提。
实务中,由于综试区内企业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在增值税方面,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也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以下简称“无票免税”)。为解决无企业所得税计算依据的问题,36号公告规定,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3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跨境电商企业,其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且享受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优惠的,可以按照4%的所得率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纳税人经营范围应以批发和零售贸易为主。3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统一按照应税所得率4%确定。该4%的应税所得率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八条中批发和零售业的最低所得率确定的;同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因此,笔者提醒,适用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跨境电商企业,应以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主营业务,如果以其他行业为主营项目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出口企业实际情况予以鉴定。

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36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和指定免税优惠。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对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来说,杭州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A企业,从业人员20名,资产总额1000万元,2020年,取得跨境零售出口收入总额为6000万元(无其他收入),经税务机关鉴定,A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可按4%应税所得率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那么,2020年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6000×4%=240(万元),属于小微企业范围。对此,A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即2020年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25%×20%+140×50%×20%=19(万元)。
36号公告还规定,综试区内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跨境电商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等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优惠。

不同税种应注意哪些汇率差异
不同税种的外汇折算率差异,也是相关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在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同时点的折合率不同。具体来说,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少计或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因此,笔者建议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方面,可尽量都采用当日汇率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这样,外销收入换算为人民币时,两税核算就不会出现差异。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资讯

.

声明:文件来自公开媒体,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纳税无忧财税服务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