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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税务总局】
【2019】
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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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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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01月20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为确保该项优惠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

  一、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二、差额征税政策适用问题
  营改增以来,延续了营业税的一些差额征税政策。比如,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口径。举例说明,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适用问题
  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问题
  201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提高增值税免税标准至10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享受免税政策的诉求。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考虑到免税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关于销售不动产政策适用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事项。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则: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八、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九、2019年1月(季度)涉税事项的追溯适用问题
  考虑到免税文件下发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2019年1月1日),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足额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个税款所属期已缴纳税款的追溯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第1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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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和案例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限再延一年,专家提醒
转登记:综合测算分析后再做决定
实习记者 阚歆旸 本报记者 郑国勇 程丽华 通讯员 叶益豪
190125


纳税人在考虑是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多方面进行考虑再做出选择。其中,商业因素应该是企业考虑的首要因素。企业尤其应该考虑到: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决策,是否会影响客户的合作意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公告,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限,从2018年12月31日前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前。这意味着,2018年未来得及转登记的纳税人和2019年仍有需要转登记的纳税人,又获得了新的机会。对于这一延续性政策,有关专家提醒纳税人,如果确实需要转登记,一定要抓住这个时机,同时还应有效防范纳税人在2018年转登记时出现过的税务风险。

转登记政策延长一年
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规定,不仅仅是2018年转登记政策的简单延续,而且扩大了政策受益面,将转登记优惠的受益对象扩展到了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项政策发布后,各地不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纷纷转登记,税负得到了显著下降。但与此同时,企业未经测算盲目转登记的现象时有发生。“4号公告发布后,希望有相关需求的、以营改增业务为主的一般纳税人能够吃透政策,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尽早享受减税红利。”中税标准税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赢说。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汤敏提醒,4号公告解读明确,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尽量避免盲目转登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33号文件发布之后,未经测算盲目转登记,是相关纳税人面临的最主要税务风险。汤敏告诉记者,一些纳税人认为,33号文件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只要转登记就一定是有利的。基于这样的认知,不少企业未结合实际进行认知测算,直接进行了转登记。
汤敏举例说,在2018年8月,大连市某建筑企业到税务局办理转登记业务,在办理当天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先生表示,这个转登记的政策对他们这种人工成本高、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的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但是,时隔一个月后,李先生又到税务机关咨询,如何才能转回一般纳税人。
原来,建筑企业的客户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一般纳税人,且有着需要大量进项税额来抵扣的特点。李先生将公司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虽然能从税务机关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客户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大幅下降。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李先生公司购买100元的产品,原能获得价税合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6元用于抵扣,但现在只能获得税务机关代开的10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所以大部分客户都停止了与李先生公司合作,转而与能提供适用16%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筑公司合作。
基于此,汤敏建议纳税人在考虑是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多方面进行考虑再做出选择。其中,商业因素应该是企业考虑的首要因素。企业尤其应该考虑到: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决策,是否会影响客户的合作意向。
那么,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呢?中税标准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总监宋国华分析,对于利润率很高且客户抵扣进项需求不高的企业,转为小规模企业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具体来说,利润率很高的企业,一般销项税额都会远大于进项税额,那么,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很可能大于3%。此种情况下,企业可考虑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章纪法提醒,部分企业误以为转登记当期即可按照小规模企业标准核算,这是不对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步考虑小微企业优惠
除关注以往风险外,李赢提醒企业,应该结合小规模纳税人免缴增值税的最新政策,全面盘点自身销售额,实现税收优惠的叠加效应。
“盘点销售额时,应关注差额征税和销售额口径,如果达到小微企业的标准,那么企业转登记后可以免缴增值税。”李赢说。具体来说,应关注差额后的销售额。4号公告规定,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缴增值税优惠。也就是说,如果旅游业、建筑业等适用差额计税的企业,有转登记需求,在核定是否满足销售额需求时,应以差额后的结果作为判定免税的依据。
同时,相关纳税人还应关注销售额的口径。李赢提醒,此前,按照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分别适用每月3万元的销售额标准。现在,4号公告将纳税人所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其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也就是说,相关企业如果在转登记前,可以将所有业务的销售额合并判断是否超过每月10万元的标准,如果低于每月10万元的标准,则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缴增值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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