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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税务总局】
【2019】
发票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四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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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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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02月20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发布本公告。

  二、哪些新行业纳入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6年8月1日起,税务总局开展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先后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目前,试点工作运行平稳,社会各界反响良好。
  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三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未超过免征增值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四、为什么要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就是由手工扫描需要抵扣的纸质发票,调整为由纳税人网上选择确认需要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是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手工扫描需要抵扣的纸质发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纳税人自行购置扫描设备进行网上认证,另一种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认证。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后,能够节约纳税人因购买扫描设备产生的经济成本,减少纳税人前往税务机关认证发票所花费的时间,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是税务部门推出的一项利民、惠民、便民的办税服务措施。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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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和案例

3月1日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190301
胡晓明

自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个行业。同时,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以及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使便民服务的春风更快更好地吹向更多纳税人。同时,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注意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细节。

新增3个行业可自行开具专票
8号公告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扩大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范围。
自2016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开展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先后分4次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5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节省了相关纳税人的办税成本。8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3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也就是说,8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笔者了解,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扩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3个行业,一方面是考虑这3个行业的小微企业较为集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需求量较大。另一方面是考虑这3个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风险较低。8号公告的出台,方便了这3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关于试点行业的具体类别,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公告》(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7号)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的通知》(国统办设管字〔2018〕93号)规定的标准进行界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此前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这类小规模纳税人不受上述8个行业的限制。

开具专票不受免税限额影响
8号公告的一大突出亮点在于,上述8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其月销售额或季销售额是否超过增值税当期免税限额,均可以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号公告出台前,只有试点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季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当期免税限额,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号公告解读明确说明,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D级纳税人不再需要发票认证
8号公告的另一大亮点,是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自2016年3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对纳税信用A级、B级、C级和M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认证。本次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一般纳税人范围,扩大到D级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全部信用级别的一般纳税人,都取消了增值税发票的认证。
具体来说,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就是将手工扫描认证或网上认证纸质增值税发票,调整为纳税人网上选择需要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一般纳税人使用发票。
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注意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细节
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在新政实施后,应注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增值税发票认证中的实际操作问题。
如果试点纳税人需申请代开发票,笔者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等政策规定,相关纳税人应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同时,如果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交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一般纳税人选择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应注意以下具体实操问题:(1)如果部分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时没有信息,可以继续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包括扫描认证或网上认证);(2)在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前,须对相关增值税发票进行“勾选确认”;(3)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通过平台选择确认;(4)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通过该平台勾选确认为“抵扣”或勾选确认为“退税”用途的发票,均不能再撤销,请慎重操作。一旦误选,纠错较为麻烦;(5)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由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有关栏目没有作出相应的修改,“勾选确认”的增值税发票填列到“认证相符”的有关栏目即可。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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