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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7号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执行到2021年底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
2020
综合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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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更新日期:2021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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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 惠及3万沪企
2020年06月15日 版次:02 作者:记者王礼颖

近日,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接到了税务部门打来的电话,告知文化事业建设费全年免征的消息。“根据最新的文化产业免征政策,税务部门退还了1月~4月企业已缴纳的近300万元文化事业建设费,这笔钱大大提高了公司的资金周转率,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制作更多的文化产品。”企业财务负责人说。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社保非税处负责人表示:“预计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这项政策将惠及全市3万余户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约7亿元。”


提醒!今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年底到期
2020年11月06日 版次:06 作者:程辉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相对较窄,导致相关缴费人对其关注度不高。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发现不少缴费人存在优惠应享未享、应退未退等情形。笔者提醒,2020年内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即将到期,未享受该优惠的缴费人应该抓紧最后一个多月时间,尽快作出相应处理。

抓紧办理免缴事宜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换句话说,面向所有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的免征优惠即将到期。

目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另一类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计算公式是:文化事业费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需要注意的是,广告服务、娱乐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增值税税额,不能将账务上的销售收入简单当作“计费销售额”。

举例来说,2020年10月,A广告公司完成一项广告宣传业务,收到价税合计32万元(不含税制作价款30万元,不含税价外手续费用0.19万元,增值税1.81万元)。假设该公司期初没有减除项目金额,也没有预缴金额。2020年10月,A公司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30+0.19+1.81=32(万元),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320000×3%×50%=4800(元)。根据25号公告,A公司该笔业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免缴范围有明确规定
笔者提醒相关缴费人,提供的服务须符合享受优惠的范围。
根据现行规定,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应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笔者提示,严格遵循《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判断提供服务范围,不可人为扩大或者缩小。
“广告服务”方面,广告代理、发布、宣传、播映、展示收入,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咨询,实际上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所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对娱乐服务进行了正向列举,如果不从事列举项目的主体,则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此外,笔者提示相关主体及时办理减免申报。目前,部分省(市)的电子税务局征收系统已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营改增)申报表》中设置了25号公告政策提醒功能。缴费人须按规定申报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免征优惠,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包括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已缴税费的完税凭证(缴款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原申报表、产生退费的申报表等。

特殊规定值得关注
2020年已迎来最后两个月,待25号公告到期后,缴费人在关注该政策是否延续的同时,也须关注相关特殊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同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2019年7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上海7000余户企业享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
2020年11月23日 版次:01 作者:记者王礼颖 通讯员钟煜俊

今年以来,上海市税务系统以信息支撑、风控指引为抓手,精准落实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截至10月底,全市累计有7000余户企业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12.6亿元。

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出台后,上海市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查找应享政策企业,核实优惠金额,告知并辅导企业享受政策。同时,上海市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税费种认定、开票情况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申报过程中的错误数据。对于多缴错缴情况,上海市税务部门在电子税务局设置更正申报模块,采取“免填单、电子化、批处理退税”方式,“加速度”将应退费款退回企业。今年以来全市税务部门共退还文化事业建设费2.0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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