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政策(ID:dxtax1)

.

相关文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53号2021年9月8日

.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本通知所称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是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其中: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1号)规定的地理范围执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规定的地理范围中位于浦东的部分执行;张江科学城,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11号)规定的地理范围执行。

四、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微信公众号

来源:官方网站       更新日期:2021年11月24日

.相关内容

政策解读/地方规定

 

 

.

学习笔记、案例、相关资讯

上海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投企业
持股时间不同 转让所得适用优惠有异

2021年11月19日 版次:06 作者:胡默 吴东明
不久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件”)对外公布。该文件明确,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个人股东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需要在公司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到手后,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降低个人股东投资公司的整体税负,鼓励个人更多参与并长期投资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财税等四部门联合发布53号文件。此前,四部门也曾下发通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类似政策。笔者提示,在适用新政策时,相关纳税人应关注政策的享受主体、优惠客体等细节。

享受主体:须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需要明确的是,53号文件的享受主体是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而且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具体来说,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严格对照政策确定注册地址。53号文件内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其中,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1号)规定的地理范围执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规定的地理范围中位于浦东的部分执行;张江科学城,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11号)规定的地理范围执行。

此外,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需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优惠客体: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笔者提醒,53号文件的优惠客体是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业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不仅有股权转让所得,还有其他相关业务所得。虽然53号文件规定的减免条件是股权转让所得满足比例要求,但优惠的客体是企业全部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给予企业更大优惠空间。

例如,甲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2021年度取得股权转让所得800万元、投资咨询业务所得200万元,合计所得额100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53号文件的优惠客体并非针对80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而是对全部1000万元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假设甲公司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40%,当期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那么,甲公司当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50×40%=100(万元),并非仅减免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800×25%×40%=80(万元)。

优惠差异:持股时间越长,优惠力度越大

53号文件第一条明确,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这两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个人股东持股时间越长,享受优惠力度越大。

举例来说,乙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成立于2014年1月,2021年底个人股东持股比例30%,假设2021年退出投资的有关股权投资和转让情况如下:
2015年3月,向A创业企业投资300万元,2021年1月退出取得转让收入900万元;
2015年9月,向B创业企业投资300万元,2021年2月退出取得转让收入1200万元;
2016年5月,向C创业企业投资300万元,2021年4月退出取得转让收入750万元;
2017年7月,向D创业企业投资500万元,2021年5月退出取得转让收入700万元;
2017年9月,向E创业企业投资100万元,2021年6月退出取得转让收入200万元;
2018年1月,向F创业企业投资1800万元,2021年8月退出取得转让收入300万元;
2019年9月,向G创业企业投资500万元,2021年6月退出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
2020年2月,向H创业企业投资200万元,2021年9月退出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
已知乙公司202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0万元。根据上述情况,可形成乙公司整体投资情况表(见表1)。

综合可得,2021年,乙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总额为2050万元,其中:持有3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所得为600+900+450+200+100-1500=750(万元),占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为750÷2050×100%=36.59%,不超过50%,那么,乙公司2021年不能享受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

但是,乙公司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所得为600+900=1500(万元),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所得占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为1500÷2050×100%=73.17%,超过50%,可以享受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0%×1000=300(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可形成乙公司2021年度应纳税情况表(见表2)。

不难看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如果设立股权转让台账,详细记录每笔股权投资的对象、时间、成本、转让份额及价格、转让所得等信息,可快速判断能否享受减免税优惠。

笔者提醒,企业应结合合同约定条款、股权登记时间、实际出资时间、会计记账时间等综合判断股权投资时间;同时,应认真审查取得转让股权收入的股权实际持有时间。企业如果分辨不清,可提请税务机关进行判定。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如果提供虚假资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能需要承担偷税等行政责任,同时可能被纳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北京神州税道税务研究中心)

声明:文件来自公开媒体,内容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