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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6号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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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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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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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官方网站       更新日期:2022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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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一级巡视员刘宝柱

中小微企业是落实“六稳”“六保”的重要市场载体,对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就业、稳住经济基本盘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有些中小微企业面临一定生产经营困难。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增强“造血”功能,提高技术含量和增长后劲,同时拉动机器设备等投资,适当对冲“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为便于征纳双方全面准确理解此项政策,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就此项政策做如下讲解: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应按照不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采取直线法的方式计提折旧,分年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为税法规定的一项优惠政策,是近年来国家鼓励企业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201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并逐步完善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政策,加大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前期的税前扣除金额,减少前期应纳税额,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政策,明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但对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仍然按照普适性规定进行正常折旧或加速折旧,尚未允许一次性扣除。此次制发的12号公告,主要对中小微企业进一步给予政策倾斜,明确其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照一定的比例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具体政策为: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对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先按照单位价值的5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是一种新的政策形式。比如,某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900万元的机器,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则该企业可就单位价值的50%,也就是450万元在2022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50万元可在剩余9年中计算折旧进行扣除

二、适用政策的主要条件

按照上述政策内容,企业如适用12号公告规定的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需要注意,中小微企业不同于小型微利企业。12号公告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基础,兼顾政策执行简便有效,对各行业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3个指标按照“让企业充分享受”的原则进行指标归并,按三大类行业形成了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中小微企业的标准:第一类是建筑业、信息传输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数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第三类是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中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涉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三个指标中的两项或三项指标,与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中小微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口径和计算方法与小型微利企业保持一致。不同之处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是“并且”的关系,必须同时符合3个指标;而中小微企业的指标之间是“或者”的关系,企业只要符合相关指标中的一项指标即可认定其符合中小微企业的条件,进而可适用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第二个条件是购置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

第三个条件是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应在500万元以上。现行政策已经允许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而12号公告出台的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政策是一个“升级版”,针对的是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第四个条件是设备器具要属于规定的范围。设备器具属于规定范围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能否享受。按照12号公告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其余的固定资产均属于设备器具范畴,均可适用此项政策,这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口径是一致的。第二层含义是享受什么政策,是全额一次性扣除,还是按单位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政策。12号公告按照设备器具的最低折旧年限明确了不同的政策,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适用单位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政策。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仅指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设备器具是指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设备器具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为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为保持税收政策口径的一致性,上面提到的购置时间、单位价值等具体口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在此不再赘述。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享受时点和享受方式
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中小微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其中,中小微企业通过手工申报的,填报预缴申报表时,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相应的优惠事项及固定资产优惠情况。如,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在“项目”列次填写“中小微企业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3年)”,并在1列至6列填写享受优惠的资产情况及优惠情况。中小微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无需手动填写。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将适时进行修订,全面体现12号公告规定的政策内容,请大家予以关注。

考虑到2022年1月1日至12号公告发布之前,中小微企业已经购置了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的情况,为了让企业充分享受优惠,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可在以后预缴申报、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二)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享受
考虑到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此项优惠。12号公告明确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此项政策;但为避免企业随意选择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时点,12号公告同时规定2022年度未选择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如,某中小微企业2022年2月份购置一项单位价值800万元的设备器具,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在第二、三、四季度预缴申报或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然可以选择享受优惠;假如该企业到2023年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选择享受此项政策,该企业购置的此项资产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均无法再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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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年内新购置500万元以上设备也能一次性扣除
准确判断适用主体 清晰界定适用客体
2022年03月18日 版次:06 作者:马泽方

购进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的费用,也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啦!从2月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释放这一信号后,不少企业财税人员便期待着具体政策的落地。3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明确了上述政策细节。

重大变化:
500万元的限制条件没了
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规定,突破了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器具设备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限制。
具体来说,企业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来进行判断。对于电子设备等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设备、器具,常见的有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设备、器具,常见的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则为10年。

举例来说,甲公司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假设其于2022年3月购进一台电子设备并投入使用,不含税价为600万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2022年度,甲公司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600÷3×9÷12=150(万元);税务上可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计算税前扣除金额600万元,纳税调减450万元。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折旧年限为10年的机器设备,那么2022年度,甲企业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600÷10×9÷12=45(万元);税务上可适用50%税前扣除政策,计算税前扣除金额为600×50%=300(万元),纳税调减255万元。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能够享受如此重大的利好的市场主体,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12号公告提出的中小微企业,既不是工信部和国家统计局的中小微企业口径,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具体条件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仔细观察不难发现,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标准,相关主体满足其一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从业人数,不仅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还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同时,12号公告明确,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并给出了计算公式: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例如,乙公司为信息传输业企业,2022年10月初的从业人数为1900人,资产总额为15亿元;12月末,企业从业人数为1500人,资产总额为16亿元,累计营业收入24亿元。在判断是否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时,乙公司第4季度的从业人数平均值为(1900+1500)÷2=1700(人)。假设其前3个季度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分别为2050人、2150人、2050人,那么乙公司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为(2050+2150+2050+1700)÷4≈1988(人),小于2000人,符合中小微企业人数规定。在此背景下,乙公司购入设备、器具,可以适用最新的税前扣除政策。

适用客体:
“新购置”的设备和器具
12号公告规定,企业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才能享受最新的税前扣除政策。政策适用的关键点在于“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和“新购置”。

笔者认为,“新购置”方面,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理解。所谓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政策的具体适用,涉及确定购置资产价值和确认购进时点两个问题。

购置资产价值方面,4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确认购进时点方面,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例如,丙公司为小微企业,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2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发票开具时间分别为2021年12月31日、2022年2月10日,不含税金额均为600万元,折旧年限均为10年。那么,根据现行政策,丙公司2021年12月购入的机器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2021年,据以确认的购入时点不满足“年内新购置”的条件,不能适用50%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2022年2月购入的机器设备,则属于“年内新购置”的范畴,可以适用50%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12号公告有一条十分人性化的规定:中小微企业可自愿选择享受该政策,且在2022年度季(月)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也就是说,12号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经购置的固定资产,可在12号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企业购置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剩余年度”理解对,折旧才能计算对
2022年08月26日 版次:06 作者:马泽方

近期,部分纳税人向笔者咨询,购置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50%的费用后,以后年度的折旧应如何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5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以后年度折旧怎么算,核心在于“剩余年度”如何理解。笔者发现,部分纳税人较为困惑,“剩余年度”究竟是按照自然年计算,还是按照月份计算。对此,今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解读》中明确,按自然年计算折旧。

举例来说,M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2022年6月购进价值600万元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那么,假设M企业的会计折旧遵循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则其会计处理为:2022年,计提折旧额=600÷5×6÷12=60(万元);2023年—2026年,计提折旧额=600÷5=120(万元);2027年,计提折旧额=600÷5×6÷12=60(万元)。
税收上若采用直线法,则税会无差异。若采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M企业的税务处理为:2022年计算折旧额=600×50%=300(万元);接下来,按自然年计算折旧,折旧期限共5年,具体为2022年—2026年。即2022年“当年”视为一年,“剩余年度”为最低折旧年限减一年,即2023年—2026年为剩余折旧年限4年,每年度税收计算折旧额=300÷4=75(万元)。
也就是说,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并投入使用的时间,无论为2022年1月还是2022年11月,2022年均算一年,“剩余年度”均为最低折旧年限减一年。

解决“剩余年度”问题后,享受设备器具50%一次性税前扣除的纳税人,还应设置好相关台账,每年准确进行纳税调整,避免因人员交接、工作权责变更,导致税务处理接续不及时或不准确。接上例,M企业每年应做的纳税调整如下:

M企业纳税调整台账 (表格内容详见b2版)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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