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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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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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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官方网站       更新日期: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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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问答学习:纳税人如何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时间:2023-10-12 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

【问题1】我公司申报缴纳的哪些税费种可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享受减免的“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题2】我公司如符合相关政策,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减征幅度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题3】我公司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4】我公司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但是,如果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属于个体工商户,仍然可以据此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5】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但是还未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还能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6】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7】我公司是2023年的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过汇算清缴,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8】我公司成立于2022年8月,属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刚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如何确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9】外出报验的纳税人、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包括外出报验、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根据其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问题10】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环节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因此自然人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代开发票,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各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代开发票环节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问题11】我公司“六税两费”的申报逾期了,是否还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的,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也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12】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问题13】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14】我公司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对于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问题15】我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问题16】我公司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
答: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除申报表单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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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计算误区,合规享受个税减半优惠
2023年08月18日版次:06 作者:许建国 谢芳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财税12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和此前政策相比,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笔者发现,部分个体工商户在此前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时,对政策理解有误,从而出现了一些错误的税务处理。

减半征收:

先计算减免税额,再计算应纳税额

李某在城区经营一家超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假设该超市2023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符合享受财税12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条件。如果不考虑其他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如何计算李某可减半优惠税额和应纳税额?

部分纳税人认为,应先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再计算应纳税额。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先计算减免税额,再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1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据此,李某当年可以减免的税额为(120000×20%-10500)×50%=6750(元);李某当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20%-10500-6750=6750(元)。

叠加减免:

先减除其他政策减免税额,再享受减半优惠

张某是2022年高校毕业生,于2021年11月在江苏省某市申请开办了D广告公司,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假设2023年张某每月营业收入未超过10万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3万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40500)。经核实,张某同时符合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在计算税款时,部分纳税人认为,应先计算张某享受减半优惠税额,再叠加减除其他政策减免税额,最后计算应纳税额——这是对政策的一种误解。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先减去其他政策减免税额,再计算减半优惠税额和实际应纳税额。

财税12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因此,张某应先计算减去自主创业税收减免税额,再计算享受减半优惠税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假设江苏省规定的上限为每户每年24000元。

张某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每户每年24000元的限额税收优惠,因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0,所以可将24000元全额扣减个人所得税;另外其叠加的减半减免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330000×30%-40500-24000×330000÷330000)×50%=17250(元);即一共可减免17250+24000=41250(元)。那么,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30000×30%-40500-41250=17250(元)。

多处经营:

合并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

王某于2020年在城区注册了3家个体工商户,分别从事餐饮、熟食加工和副食品经营。假设2023年王某经营的餐饮、熟食制品和副食品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95万元、85万元和70万元。如不考虑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计算王某3家门店全年个人所得税应减半优惠税额和应纳税额?

部分纳税人认为,王某分别登记注册了3家个体工商户,其个人所得税也应按各自的经营应税所得分别计算减免税额和应纳税额。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正确的是,应合并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

税务总局12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也就是说,王某需要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将3家门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后,按规定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就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上述分析,2023年王某合并后汇总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50000+850000+700000=25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需要注意的是,王某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万元,应就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享受减半优惠,即王某当年可以减免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000000×35%-65500-0×2000000÷2500000)×50%=317250(元);王某当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000×35%-65500-317250=492250(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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