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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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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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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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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官方网站       更新日期:2023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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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相关政策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
2023年03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一、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你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我单位是一家科技服务业企业,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
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你单位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2000万元。

三、我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7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7号公告出台以后,你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7号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同时废止。目前正处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2年度纳税申报时,研发费用还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均可适用此期间有效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不影响其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有效性,因此,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2年度纳税申报时,其研发费用按规定可以按100%比例加计扣除。

五、我单位在2022年第2季度形成了一项无形资产,该资产在2023年如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7号公告规定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未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进行限定,因此,你单位2022年第2季度形成的一项无形资产,在2023年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六、7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提高到100%,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是否有变化?
7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现行有效的文件规定执行。

七、我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7号公告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你单位作为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企业在10月份预缴时还能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继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7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支持科技创新的优惠力度。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每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其盈亏情况、研发费用核算情况、研发费用金额大小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九、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怎么填写申报表,需要留存相关资料吗?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对于企业未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生产费用与研发费用混在一起不能准确核算等情形,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十、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后,在汇算清缴时还需对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进行纳税申报吗?
答: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目的是减少企业10月份申报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增加企业资金流,减少企业资金压力。
企业在次年办理上年度汇算清缴时,对10月份申报期已享受的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还需与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一起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以全面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否则将可能导致少享受税收优惠,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答
2023年04月07日 版次:06 作者: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结合具体案例,发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以方便纳税人理解7号公告政策细节。

不同行业企业适用条件

问: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你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我公司是一家科技服务业企业,2023年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你公司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2000万元。

问:我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7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因此,7号公告出台以后,你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问:我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7号公告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财税〔2018〕64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你单位作为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汇算清缴和预缴注意事项

问:7号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同时废止。目前正处于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2年度纳税申报时,研发费用还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均可适用此期间有效的政策。13号公告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不影响其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有效性,因此,制造业企业在进行2022年度纳税申报时,其研发费用按规定可以按100%比例加计扣除。

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企业在10月预缴时还能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答:继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7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支持科技创新的优惠力度。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每年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度预缴)或9月(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其盈亏情况、研发费用核算情况、研发费用金额大小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合规填写纳税申报表

问:企业在10月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怎么填写申报表,需要留存相关资料吗?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对于企业未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生产费用与研发费用混在一起不能准确核算等情形,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问:企业在10月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后,在汇算清缴时还需对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进行纳税申报吗?
答:企业在10月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目的是减少企业10月申报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增加企业资金流,减少企业资金压力。
企业在次年办理上年度汇算清缴时,对10月申报期已享受的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还需与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一起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以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否则将可能导致少享受税收优惠,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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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案例、相关资讯

中国农民丰收节前夕,记者走进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
新农企:重视研发,也要重视涉税事项管理
2023年09月22日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阚歆旸 裴石明 许蒙亚

在今年中国农民丰收节前夕,记者走进了几家第一批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创建单位。拥有一条条现代化生产线、一个个专利证书、一套套统一生产标准的现代农业企业,颠覆了记者对农业企业的认知。更让记者惊讶的是,在涉税管理上,作为新型农业企业,现代农业企业的负责人正在追求新目标:将财税系统纳入智慧农业管理平台,打造现代化涉税事项管理新模式。

记者调查:

研发已成现代农业企业的“标配”

当记者走进怀仁市龙首山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会客室内,两侧满是表彰、奖状的荣誉墙十分夺目。最为吸引记者的是,左面墙第三层连续几个竖放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包括“高效连续化工业米饭燃气生产线”“一种降低挤压膨化即食食品中丙烯酰胺含量的方法”等。记者不禁感慨:一家农业企业,竟然有这么多项专利技术!

作为一家养猪企业,山西省代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的“现代感”也给记者留下深刻印象。在驱车去往该公司三分场的路上,记者想象着现代猪舍的模样。印象中,传统猪舍附近的空气比较难闻,然而,到了三分场门口,记者并没有闻到异味——这是企业运用先进技术除臭灭菌的成果。记者注意到,每个猪舍内都配备有巡检机器人,负责监测猪舍内的温度、湿度以及各项重要指标,并实时传递到智能化健康管理系统上。

“对于现代农业企业来说,研发越来越重要。”龙首山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建宏告诉记者,与传统农业精耕细作、生产科技含量较低不同,现代农业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和生产管理方法,对农业进行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和农场化生产。如果可以加快农业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和成果转化,现代农业企业可以在精量播种、精准用药、精准施肥、保护性耕作和水肥药一体化等方面,逐步实现优质高产高效。

然而,现代农业企业的研发,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山西农业大学农学院研究员张耀文介绍,现代农业企业的研发,呈现出技术难度大、季节性强、生命周期较长、多学科融合等显著特点。例如,农业企业的技术开发周期较长,可能涉及多个行业的规范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研发流程设计的环节较多。同时,农业产业链较长,研发部门内部分工较其他行业更为专业细致,造成企业在协调管理上难度较大。“基于这些原因,现代农业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技术研发上,对涉税事项的管理还不够精细,我们正在努力补好这一课。”文建宏说。

专家分析:

研发费用及项目管理十分重要

走进山西省的几个示范基地,谷穗儿弯着腰,棉花咧着嘴,玉米粒儿在闪闪金光里打着滚儿,一派丰收景象。随着采访的深入,记者与企业负责人的话题,逐渐转移到涉税管理上。

多位现代农业企业负责人表示,现代农业之所以冠以“现代”之名,不仅是因为实现了高科技武装,而且是实现了理念上的突破——突破了传统农业局限在种养殖范围的狭小空间,通过食品加工业、农产品运销等,向农业产前部门、农业产后部门广泛延伸,从而形成了横跨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产业组织体系。因此,作为现代农业企业,涉税事项的管理理念也要随之更新。

从记者采访的情况看,现代农业企业涉税事项管理的短板,在研发费用的管理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农业企业的研发难度大,企业更多关注的是研发是否成功,相对缺乏研发费用的管理意识。部分企业可能会因无法准确归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最终影响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针对这一点,作为有着一线农业企业税务管理服务经验的税务干部,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徽州区税务局副局长沈虹建议现代农业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管理要尽快重视起来——可以从组建专业财税管理团队入手,先处理好一些基础性事项。

“厘清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可以列为现代农业企业优先考虑的事项。”沈虹表示,根据现行政策,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具体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辅助台账,分项目梳理、确认。尤其需要提醒的是,农业企业与技术单位合作研发过程中,签订的多为技术服务合同,直接向专家支付的咨询费用只能在“其他相关费用”中扣除,且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从记者采访的情况看,一旦遇到比较复杂的涉税问题,现代农业企业的负责人很想寻求具体税务处理的确定性,以有效防范税务风险。比如,山西省代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已经应用到实践的生猪育种技术、饲料配方技术和自动化饲喂系统等多项技术成果,都是母公司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对此,代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经理徐亚辉非常关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子公司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有关专家分析,应按具体技术的具体用途区分处理。如果基地单位使用母公司授权的技术进行研发,且相关研发项目符合条件,则基地单位可以按照政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如果仅将母公司技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则属于现有技术成果的直接应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困扰现代农业企业的涉税问题,对税务管理比较成熟的企业来说也许不是问题。”作为有着近20年研发服务经验的专家,德勤税务合伙人周瑜杰建议有条件的现代农业企业,尽快建立完整的研发项目管理体系,以全面提升税务管理能力和涉税事项处理的确定性。他说,农业产业开发周期较长,同时涉及多方面行业规范和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特点。作为现代农业企业,应在立项阶段、研究阶段、开发阶段、试生产、成果评估等环节进行过程管控,对研发全流程开展识别和分析,并规范文档管理。同时,指定专人负责跟进与监督,以确保管理流程的规范实施。

企业目标:

将财税系统纳入智慧农业管理平台

记者走进龙首山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近100平方米的展示中心,一整面LED墙分为两个区域,左边屏幕展示农业管理平台的整体情况,展示共有地块面积,监测设备在线、离线状态,空气温度、湿度、光照、风速、风向、雨量、大气压力等气象数据;右边屏幕显示某一地块的实时监测场景,管理人员点击不同地块,展示内容实时切换……

据记者了解,为减少人工录入、核算,龙首山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收购、出入库、加工、销售等环节使用信息化工具和软件,实现财务和涉税数据的自动化采集和自动开具发票。每个月开具发票的时间,由原来的2天~3天,缩短为几分钟。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他们计划将财税系统纳入智慧农业管理平台中,这样可以打造更加完整的供应链协同平台,实现“公司+合作社+农户”产业级业财税一体化管理。北京中税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税网云事业部总监孟超认为,随着税务部门智慧税务建设步伐持续加快,现代农业企业将财税系统纳入智慧农业管理平台的做法将给其带来“超乎想象”的好处——既能大幅提升交易效率、简化交易流程,又能有效降低涉税风险。

多名税务专家建议现代农业企业,在加强内部税务信息化管理的同时,可以结合自身需求,充分利用税务部门的信息化产品。据悉,近几年税务部门利用税收大数据,陆续推出“税融通”“税收大数据助企补链强链”等信息化服务产品。如运城税务在农产品生产环节,重点围绕涉农税收优惠红利的加持作用,利用税收大数据自动适配、智能推送符合企业经营实际的重点税收优惠政策;在农副产品加工环节,依托市县两级“智税中心”开展税源监控,向现代农业企业推送税收健康体检报告;在农副产品销售环节,利用全国供应链查询系统帮助现代农业企业畅通供销渠道等。“智慧农业加上智慧税务,未来一定会产生全新的应用场景,非常值得期待!”孟超说。

(参与采写的还有:龙红星、杨振兴、罗国华、武顺、牛开宇、张梦茜、胡劲汉、程瑛婷、许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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