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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大税收政策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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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人大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当日,国家主席胡锦涛以63号主席令公布了该法,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分为8章,共60条。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新法实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这部法律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高科技产业、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环保等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照顾部分老企业适应新的税率环境,依照法律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为了配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9条的授权,12月6日,国务院以第51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分为8章、133条,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条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6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的授权,国务院分别以国发[2007]39号、40号文件明确了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在2008年后的五年内的过渡办法以及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 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1、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1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授权,2007年7月20日,国务院以第502号令公布了《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主要内容是对《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对现行税率为20%的利息税进行停征或减征,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其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储蓄收益将有所增加,其大致相当于2次~3次银行直接加息的效果;另一方面,停征或减征利息税作为一种宏观调控的财政政策手段,还会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 2、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149票赞成、1票反对、6票弃权的结果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社会普遍认为,根据我国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变化等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必要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同意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统一车船税政策。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以第482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07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总局以财政部第46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车船税暂行条例》与《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相比的主要变化有: 一是合并两个税种。二是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三是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进行了调整。四是加大了税收监管的力度。 四、修改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以第483号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五、修订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以第511号令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1987年发布并施行的。新《条例》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六、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在中部六省26个城市试点。 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六省(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和湖南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对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购进、自制、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及办理退税。 2007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62号)。 26个城市有12000多户企业进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到2007年底,累进为这些企业抵退增值税34.5亿元。 2004年7月1日,国家在东北地区实施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七、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提高到3‰。 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自2005年1月24日以来,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 2007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是2005亿,比2006年增长了10.2倍,增加1825个亿。 八、多次调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1、自2007年4月1日起,取消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等6个税则号项下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财税[2007]39号)。 2、自2007年4月15日起,对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商品,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财税[2007]64号)。 3、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等10大类商品取消出口退税;对植物油等15大类商品调低出口退税率;对花生果仁等5大类商品改为出口免税(财税[2007]90号)。 4、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财税[2007]169号)。 九、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7年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订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对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外商投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一是将执行政策单位的范围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按人、限额计算。三是对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100%加计扣除。 十、取消72个税收行政审批、许可项目。 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以国发[2007]33号文件公布了《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取消税收方面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26个,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个。 2007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取消了15个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 2007年1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等办税业务31项,减少《纳税人领购发票申请表》等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的主表18张、195份,附列资料375项。 上述政策的实施,将极大地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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