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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修改四大新意
2007年06月12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李延霞 王宇 安蓓)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近半年。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2日详细解析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修改的四大新意。

顺应经济发展新需求

1988年公布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依据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制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长期以来税负偏低,2006年17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个百分点。这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为紧缺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日益攀升的地价水平是极不适应的。

该负责人说,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并把外资企业纳入了征收范围,这与我们当前的经济发展相适应,是顺应经济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

税额标准提高两倍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为了改变长期以来税负偏低的状况,修改后的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

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条例修改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外资企业被纳入征收范围

关于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有何变化,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缴纳场地使用费的外资企业也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缴纳场地使用费的外资企业是否也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负责人说,场地使用费与土地出让金类似,是国家有偿让渡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费用,是企业在土地取得环节支付的成本。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无偿取得的税收收入,是企业在土地保有环节支付的税收,场地使用费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性质、体现的权益、隶属的环节均不相同。因此,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没有关系。

新条例两大改变体现税收调节经济职能 释放出哪些信号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税额幅度和外资免税方面有两大改变,体现出国家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一是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是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重新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详细

新闻背景:城镇土地使用税修改

国务院于198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城镇的土地使用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当地政府所有。

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2006年达17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个百分点。

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一是税额标准太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最高只有10元,最低仅为0.2元;二是外资企业使用土地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的差异,税负有失公平。鉴于这两方面的原因,需要对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2006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该项政策已实施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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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外资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不设过渡期

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中强调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6年12月,中国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首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广东珠海将全面征收土地使用税 税额幅度提两倍

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被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对于珠海而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区域也与过去相比有所不同,过去珠海只是对斗门区征收了土地使用税,从今年开始则要在全市范围内全部征收土地使用税。按规定,征收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基础上提高两倍,原有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珠海市全面征收土地使用税将使土地利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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