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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
【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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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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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21年0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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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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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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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及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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