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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8〕34 号2018年12月21日

【财政部】
【2018】
【】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于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3月29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 系 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戎越 朱超群
  联系电话: 010-68552899 68552530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 rongyue@mof.gov.cn zhuchaoqun@mof.gov.cn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关于本次修订的必要性
(一)解决现行保险合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2006年,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范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2009年,财政部印发《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消除A+H股保险公司年报会计准则执行差异。上述保险合同相关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增强了保险行业会计信息可比性和透明度。但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较快增长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保险合同准则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投资成分分拆不彻底、计量单元不统一等,需通过修订完善保险合同准则加以解决。
(二)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保持趋同。2017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该准则在保费收入确认口径、准备金分拆列示等多个方面对现行保险合同准则作出了重大改进,以便在全球范围统一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真实完整地反映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一步提升保险行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按照《关于印发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通知》(财会〔2010〕10号)中“趋同时间安排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进度保持同步”的要求,需要相应修订我国保险合同准则。

二、关于本次修订的过程
在新国际保险准则制定过程中,我们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一系列征求意见文件,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学术界等方面,积极参与反馈意见,敦促其考虑我国实际情况。该准则正式发布后,一方面,我们推荐专家加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实施该准则组建的“保险准则实施过渡资源小组”(TRG);另一方面,我们会同银保监会组织了部分上市保险公司根据新国际保险准则的规定持续开展模拟测试,深入分析该准则对我国保险行业和报表使用者的影响。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们于2018年3月成立了保险合同准则项目组,着手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进行修订。在修订稿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开展了一系列专题调研和座谈,听取行业专家的意见。对于新国际保险准则中不清晰、不明确的内容,我们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有关专家进行了沟通。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三、关于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相对于现行保险合同准则,本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作了较大改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关于计量单元。本征求意见稿引入了保险合同组的概念,作为保险合同的计量单元。现行准则对计量单元未作明确要求,保险企业在实务中采取的计量单元大小不一,可能导致不能及时识别亏损合同。本征求意见稿的这一改进,将更好地反映企业保险合同风险相关信息。
(二)关于保费收入。本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分拆保险合同中的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对于不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能计入保险业务收入而应当计入保险负债。现行准则规定只有当保险与非保险部分能够区分且单独计量,才能进行分拆,否则整体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即对应的保费可以计入保费收入。本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可能导致部分企业保费收入下降,但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专注于保险主业的经营成果,同时也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保持一致。
(三)关于合同服务边际。本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确定合同服务边际(未赚利润)并在后续期间摊销,且合同服务边际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调整(即解锁合同服务边际)。现行准则未明确未赚利润(即“剩余边际”)在初始确认后如何反映将于未来提供服务的变化。征求意见稿的这一改进,将更真实地反映未赚利润在后续期间的变化,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
(四)关于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特殊处理。本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因金融假设变化(例如保证利益的变动)引起的与未来服务相关的现金流量现值的变动,应当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现行准则对这一问题未明确规定,导致实务处理中未能适当体现此类保险合同的特征。征求意见稿对此类变动要求在合同服务边际中反映,将更恰当地反映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果。

四、关于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本征求意见稿,我们拟重点就以下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分组
问题1:对于本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保险合同分组的规定,您认为是否妥当?为什么?如您认为不妥当,请提出建议及理由。
(二)关于合同服务边际的会计处理
问题2:有关本征求意见稿中合同服务边际的会计处理,您认为是否妥当?为什么?如您认为不妥当,请提出建议及理由。
(三)关于保险合同负债的折现率
问题3:本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时折现率的选择,您认为是否妥当?为什么?如您认为不妥当,请提出建议及理由。
(四)关于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问题4:本征求意见稿对于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规定除了一些准则特别规定的差异之外,适用与原保险合同相同的基本原则,您认为是否妥当?为什么?如您认为不妥当,请提出建议及理由。

相关文件

财会〔2020〕20号 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21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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