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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关于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9〕22 号2019年12月16日

【财政部】
【2019】
碳排放权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原则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
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四、账务处理
(一)重点排放企业购入碳排放配额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款(包括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二)重点排放企业使用购入的碳排放配额履约(履行减排义务)的,按照所使用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使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履约的,不作账务处理。
(三)重点排放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当根据配额取得来源的不同,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2. 重点排放企业出售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出售日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购入的碳排放配额的,按照注销配额的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碳排放权资产”科目。
重点排放企业自愿注销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一)“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 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 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
3. 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结转原因等。
4. 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 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本年度                   上年度
            数量 (单位:吨) 金额 (单位:元) 数量 (单位:吨) 金额 (单位:元)
1.本期期初碳排放配额
2.本期增加的碳排放配额
(1)免费分配取得的配额
(2)购入取得的配额
(3)其他方式增加的配额
3.本期减少的碳排放配额
(1)履约使用的配额
(2)出售的配额
(3)其他方式减少的配额
4.本期期末碳排放配额

六、附则
(一)重点排放企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交易,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碳排放权资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相关文件

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22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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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在资本市场流通,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如果企业签订的碳排放权合同条款中没有包括交付现金及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则确认为权益工具;若企业签订的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总规定,企业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确认为权益工具;否则企业应将签订的碳排放权合同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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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2010年9月首提碳市场建设,到2013年6月至2016年9月期间,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福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工作。2021年7月全国碳市场以电力行业为基础正式启动。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可以是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
为配合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了财会【2019】22号。规定纳入适用范围的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如附文)。
并且在“五、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规定,“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通过上述明确了,碳排放配额,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一种产品,在会计上作为一种资产(碳排放权资产)核算,且属于流动资产。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会计核算适用财会【2019】22号。那么,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排放企业,是否参照适用?
从以上答复可确定,对碳排放权资产的交易,税务部门目前执行的口径是按照销售“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计征增值税(包括交易取得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这与会计将碳排放权资产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完全不同。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交易产品还比较单一,已经出现会计与税法对一项资产认定的较大差异。反映在财务报表上、增值税申报表以及增值税发票填写项上,确实有点乱,如有机会,还是需要在立法层面或双方官方尽早对此作个协调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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