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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会〔2019〕9号2019年5月16日

【财政部】
【2019】
会计准则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二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
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
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第九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第十三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条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以及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第十五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第五章 衔接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相关文件

(来源:财政部网站)最近编辑:2021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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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9〕1号2019年1月7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于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3月7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朱琳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22
电子邮箱:zhulin@mof.gov.cn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以下方式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一)以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重组债务和重组债权的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五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重组债务公允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时,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计量。

第六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人初始确认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将债权转为债权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或者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构成债权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将债权转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或者债务人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且形成债权人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对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等时,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披露

第八条 债务重组涉及金融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披露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第十条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权转为权益工具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第四章 衔接规定

第十一条 债务重组涉及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衔接规定处理。
除前款规定外,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准则自20××年×月×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施行至今已十多年时间,对于规范实务中的债务重组交易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和近年来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有必要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相应修订,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协调。2017 年,我部发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等准则,对相关业务提出新的规范要求。为在会计处理原则上与新发布的其他会计准则保持一致,有必要修订债务重组准则。二是改进实务。在以往的准则执行过程中,由于债务重组准则与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存在交叉,导致实务应用中存在分歧,造成准则实施的随意性。为便于实务操作和确保准则有效实施,有必要修订债务重组准则。三是避免对多项准则反复修订。债务重组准则中包括了多项现有其他准则中未予规范的处理原则,具体包括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情况下权益工具的入账价值,债务重组的披露等。如果废止债务重组准则,需要逐一修订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等多项准则。为保持准则体系的稳定性,避免反复修订其他准则,不宜废止债务重组准则。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我们结合我国实际,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修订起草了债务重组准则的征求意见稿。

二、本准则的修订过程
基于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我们于2018 年初启动了本准则的研究和起草工作,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收集整理实务案例。我们收集近年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有关债务重组的典型案例,分析相关业务类型和会计处理,充分了解实务情况,为准则修订奠定基础。二是梳理研究相关准则。我们对分散在我国不同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的规范进行了收集整理,研究了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有关规定,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三是召开准则修订座谈会。听取来自监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意见。四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沟通,就本准则具体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五是起草征求意见稿。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初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广大利益相关者需求,维护会计准则体系内在协调一致性,利于准则实施和落地,我们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修改债务重组定义
原债务重组准则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为标准,将重组债权和债务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限定在较小范围内。考虑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已规定,重组债权和债务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一致,因而对债务重组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加以定义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反而可能导致因准则适用范围不清晰引起误读。因此,本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债权和债务与其他金融工具不作区别对待

(二)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
修订后的准则拟与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同步实施,为与上述新准则保持协调做出以下修订:一是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同时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二是将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方法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即以抵减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本征求意见稿,我们拟重点就以下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债务重组的方式。
问题1:本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债务重组的几种主要方式,即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和组合方式。您认为是否有在会计确认和计量上显著不同于上述方式的其他重要的债务重组方式?如有,请予说明。

(二)关于重组债务和重组债权的确认和计量。
问题2:本征求意见稿没有重复规范重组债务和重组债权的会计处理,而是将其索引至《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并计划在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中区分债务重组方式分别进行细化指引,您认为是否妥当?如您认为不妥当,请提出修改建议。

(三)关于债务重组的披露。
问题3:您是否同意本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债务重组的披露要求?如不同意,请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及理由。

(四)关于衔接规定。
问题 4:您是否同意本征求意见稿的衔接规定?如不同意,请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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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案例

1.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相关规定:“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公司与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借款债务重组事项的说明
公司与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测绘)于2013年9月6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两个月,利率为10%。但借款合同到期后,本公司未能归还该借款,并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合同约定2014年5月10日前如能归还借款,则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利息1,000,000.00元,违约金800,000.00元;合同约定如2014年5月10日前如未能归还借款,则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利息1,000,000.00元,违约金1,500,000.00元。
2016年1月2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0086号做出裁决:判本公司归还金房测绘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利息1,000,000.00元、违约金1,500,000.00元、律师费300,000.00元、仲裁费82,770.00元。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按裁决支付上述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年11月30日、2019年4月25日,本公司与金房测绘分别签订《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补充协议》,依据该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均认可截止2019年4月30日本公司尚欠金房测绘的执行总金额为950万元。和解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
○1金房测绘同意本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还款700万元,则金房测绘免除本公司剩余款项的还款义务。
○2金房测绘同意本公司分两期偿还上述款项:第一期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500万元;第二期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人民币200万元。
○3金房测绘承诺本公司如期履行上述首期500万元的还款义务的,则金房测绘应在收到款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解除对乙方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纺织有限公司及浙江泰衡纺织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如本公司履行上述第二期200万元的还款义务的,则金房测绘免除剩余款项的还款义务,双方债权债务结清。
○4本公司承诺如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履行义务的,在逾期15日内每逾期一日,则以应付而未付的总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逾期15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30%支付滞纳金,同时金房测绘不再对本公司进行任何款项的减免。
○5合慧伟业承诺为本公司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乙方完全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如约还款700万元。因此,本公司实际偿还金额7,000,000.00元与账面欠金房测绘借款本息合计9,160,728.32元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2)公司与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债务重组事项的说明
2019年12月20日,本公司与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报)签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201300864。原双方签署的合同书(合同编号201802737号、201702038号、201602995号、201301476号)作废。本次订立合同约定:合同期费用为人民币(含税)450,000.00元。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上海证券报一次性付清本合同的服务费用。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根据201300864号合同,一次性支付信息披露费用450,000.00元。因此,本公司与上海证券报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服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实际支付费用450,000.00元与账面金额673,333.33元的差额223,333.33元以及根据原合同违约条款计提违约金1,424,280.00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3)公司与深圳证券时报传媒有限公司债务重组事项的说明
2019年12月18日,本公司与深圳证券时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时报)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合同编号ZQSB传媒合字【2019】734。本次订立合同约定:本公司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490,000.00元;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本公司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深圳证券时报一次性付清本合同的服务费用;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原双方签署的合同(2013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签署的上市公司年度服务合同作废,不再执行)。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根据ZQSB传媒合字【2019】734号合同,一次性支付服务费用490,000.00元。因此,本公司实际支付服务费用490,000.00元与账面金额790,000.00元的差额300,000.00元以及根据原合同违约条款计提违约金369,470.00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2、中国证券报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服务债务重组事项的说明:
公司认为,公司与中国证券报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服务债务重组,属于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具体说明如下:
根据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二条相关规定“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三条、十四条相关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第十四条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与中国证券报2019年12月25日签订的《<中国证券报>全年信息披露服务协议书》约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打包价45万元。公司应于2020年3月底前一次付清2013-2019年信息披露费45万元。双方一致确认,原先签署的相关信息披露服务合同作废不再执行。公司已于2020年3月按照新协议结清中国证券报2013年-2019年的信息披露服务费用。

公司认为,中国证券报信息披露服务事项涉及的债务条件已与原债务条件明显不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属于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并且,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提供的是2013年至2019年的信息披露服务,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公司将原确认的债务与本次新修改后债务的差额作为2019年度的债务重组收益。

3、公司将上述债务重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5,196,491.65元,确认为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摘自《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回复(000611ST天首)》

600239 云南城投 关于公司与下属参股公司以物抵债的补充公告


会计处理,具体为减少长期应收账款、存货和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增加银行存款、应收款项,转回减值准备,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问:债务人能否在债务重组合同签署时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答:债务的终止确认,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有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规定。债务人在债务的现时义务解除时终止确认债务。
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的债务重组涉及债权和债务的认定,以及清偿方式和期限等的协商,通常需要经历较长时间,例如破产重整中进行的债务重组。因此,债务人只有在符合上述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相关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在签署债务重组合同的时点,如果债务的现时义务尚未解除,债务人不能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2021年3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2021年第一期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问: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以及前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企业如何判断所进行的债务重组是否属于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债转股”)方式?
答:在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中,权益工具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体现为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实务中,有些债务重组名义上采用“债转股”的方式,但同时附加相关条款,如约定债务人在未来某个时点以某一金额回购股权,或债权人持有的股份享有强制分红权等。对于债务人,这些“股权”并不是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从而不属于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
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可能协议以一项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替换原债权债务,这类交易也不属于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
(2021年3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2021年第一期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问: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是否应当作为存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通常情况下,债务重组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因此债务重组不适用收入准则,不应作为存货的销售处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科目。
(2021年3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2021年第一期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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