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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新设会计科目

【财政部】
【2019】
企业会计准则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承租人使用)

一、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1.承租人通常应当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按月计提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借记“营业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也可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并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2.因租赁范围缩小、租赁期缩短或转租等原因减记或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时,承租人应同时结转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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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站)            最近编辑: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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