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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新设会计科目

【财政部】
【2019】
企业会计准则

融资租赁资产 (出租人使用)
【与原准则一致】(原出处?)
一、本科目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取得资产的成本。租赁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租赁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融资租赁资产在未融资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遵循固定资产准则或其他适用的会计准则。
二、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1.出租人购入和以其他方式取得融资租赁资产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在租赁期开始日,岀租人应当按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仍收款额”科目,按预计租赁期结束地的未担保余值,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値”科目,按已经收取的租赁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融资租赁资产的成本。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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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站)            最近编辑: 2021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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