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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融资租赁款
(出租人使用)
原准则在“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
二、本科目可分别设置“租赁收款额”“未实现融资收益”“未担保余值”等进行明细核算。租赁业务较多的,出租人还可以在“租赁收款额”明细科目下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1.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按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科目,按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按已经收取的租赁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等科目,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企业认为有必要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单独核算的,也可以按照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的金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然后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科目。
2.出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一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3.岀租人收到租赁收款额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一租赁收款额”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担保余值和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之和。
五、本科目余额在“长期应收款”项目中填列,其中,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中填列。出租业务较多的出租人,也可在“长期应收款”项目下单独列示为“其中:应收融资租赁款”。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