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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新设会计科目

【财政部】
【2019】
企业会计准则

租赁收入 (出租人使用)
【与原准则一致】
一、本科目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岀租人确认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租赁收人。一般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租赁收入的核算科目,例如“其他业务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1.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将租赁收款额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确认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人——经营租赁收入”科目。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一一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一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出租人为金融企业的,在融资租赁下,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一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
2.出租人确认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可变租赁付款额”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对于日常经营活动为租赁的企业,其利息收入和租赁收入可以作为营业收入列报。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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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站)            最近编辑: 2021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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