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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搬迁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事项中,企业通常与政府约定将拆除房屋建筑物后的土地交付给政府,政府综合考虑地上房屋建筑物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停工损失及其他搬迁支出等因素后,向企业支付搬迁补偿款。对于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并且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企业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除此以外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其中,政府补助指的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企业获得政府补助,通常无需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不满足“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以及“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事项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对于企业收到的不满足专项应付款确认条件(“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以及“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一般情况下认为,在满足市场化原则、补偿价格公允的前提下,该款项实质上是政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向企业支付的交易对价。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各类搬迁补偿名目,企业通常应当将其整体作为资产处置对价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搬迁补偿款存在政府补助成分(如提前搬迁奖励款等附带额外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奖励),且政府补助与资产处置部分能够明确区分,则对于政府补助部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为履行上述资产处置交易而发生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除损失、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期间支付的职工薪酬等费用,如果预计能够通过未来资产处置对价予以补偿的,企业可以按照流动性将其暂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在处置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入损益,否则应当在相关费用发生时计入损益。
——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2023年2月3日)
3-11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运行产品的会计处理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存货准则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运行产品的成本确认与计量问题,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存货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是企业正常设计生产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生产的存货,应以正常设计生产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为基础,确认相关存货成本,试运行期间实际投入金额超出存货成本的部分计入在建工程。正常设计生产能力下的必要合理支出,应结合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正常设计产能、产品正常生产投入产出比等因素考虑。
——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2023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