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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全资子公司的员工授予股份,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
A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经股东大会批准,A公司向控股子公司B(持有80%)的部分员工授予10,000份A公司股票期权。B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中未特别规定涉及股份支付的费用由A公司完全承担。
问:1.A公司向B公司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是否需要由B公司的少数股东分摊?
2.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及B 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分别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七条的规定,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本案例中,接受服务企业为B公司,结算企业为A公司。在B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由于其没有结算义务,应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确认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和资本公积。在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应当确认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
在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1-12的说明,母公司向子公司高管授予股份支付,在计算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时,虽然子公司的股权激励全部是由母公司结算,但子公司少数股东损益中应包含按照少数股东持股比例分享的子公司股权激励费用。
因此,本案例中,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损益应包含按照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20%分摊的股权激励费用;相应地,贷方增加的资本公积中不属于母公司份额的部分(即20%),也应当计入少数股东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2期 总第14期)》
3-9 对于职工提前离职按约定方式回售股份的会计处理
职工薪酬,指的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认的负债的交易。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属于股份支付,关键在于判断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所付出的交易对价,是否与自身权益工具价值密切相关。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向职工授予股份,并约定职工在服务期内离职需按照约定方式回售股份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实务中存在一些股权激励计划,职工需通过提供一段期间的服务以获取低价认购的股份,如果职工在服务期内离职,股权激励计划将要求职工将股份回售给公司。职工尽管因离职未取得相应股份,但将股份回售仍可取得一定的收益,例如回售价格为认股价格加固定回报率或者每股净资产等。
上述股权激励计划中,如果职工因回售股份取得的收益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价值相关,则属于股份支付,企业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准则有关规定,确认相关费用;如果职工回售取得的收益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价值没有密切关系,则不属于股份支付,企业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有关规定,在职工为取得该收益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职工薪酬费用。
——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2023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