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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金融监管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业协会(公会),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银行函证数字化建设,切实提升银行函证工作质效,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加快银行函证数字化发展,立足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经济的银行函证体系,坚持安全第一,效益优先,通过夯实发展基础、提升工作效能、创新方式手段,增加接入银行函证平台的主体数量,提高银行函证数字化比例,推动规模化应用场景落地。
二、夯实发展基础
(一)持续加强银行函证平台建设。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推动各方统一对接规则,优化有关工作流程,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入便利性;识别平台流程堵点,持续升级完善服务功能;压实各方责任,统筹保障银行函证平台运营的安全性、连续性、稳定性;掌握平台知识产权,确保平台核心底层技术的独立、自主、可控;进一步提升银行函证平台支持丰富创新数字银行函证增值服务的能力。
(二)提升银行函证平台安全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商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制定、发布银行函证平台信息安全标准,相关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相关银行函证平台统一实施评估认证,并将结果提供给平台用户。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此作为内控鉴证报告依据,避免重复实施各种形式的同类评估。
(三)完善银行函证数字化标准体系。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数字银行函证格式化校验、回函团体标准,适时推动将适用性强、实施效果好的团体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及业务规则,发起数字银行函证及回函。
三、提升工作效能
(四)完善银行函证数据治理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字银行函证数据治理,打破信息孤岛,提高数字银行函证处理集中化和自动化程度;探索建立银行函证业务数据库,加强数字银行函证数据分析与治理,进一步推动实现银行函证业务流程规范化、路径数字化、运营管理集约化、数据治理精细化的目标。
(五)提升接函和回函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企业数字银行函证业务开通流程提供便捷服务,精简流程、提升效率;合理缩短回函时间,切实提升数字银行函证信息搜集整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函证系统,避免因银行回函信息应回未回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多次发函。同时采用数字银行函证和纸质银行函证方式的,数字化回函和纸质回函的内容应当确保一致。
(六)科学制定银行函证收费标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数字银行函证和纸质银行函证实施差异化定价,并通过设置优惠期、阶梯式优惠等方式,促进数字银行函证的推广使用。
四、创新方式手段
(七)创新审计数字增值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多种格式类型的信息提供服务,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探索通过银行函证平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增值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八)便利企业授权数字银行函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宣传数字银行函证相关业务,优化企业对数字银行函证业务的授权手续,缩短授权时间,增加授权渠道,提高企业对数字银行函证的认知和接受度。相关行业协会可牵头组织面向企业集团等推介宣传活动,创造数字银行函证运用良好氛围。
(九)鼓励扩大应用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数字银行函证应用范围,探索将银行间函证、证券业务函证、资产评估函证等相关函证类型纳入数字银行函证服务范围,对接银行函证平台予以处理,增加数字银行函证应用场景。
五、组织实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函证数字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推动本行政区域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接入银行函证平台。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数字银行函证回函相关工作,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函证数字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一)加强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依法履行行业自律职责,加强银行函证数字化业务的自律管理;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推进辖内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函证数字化工作,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快接入银行函证平台,提升数字银行函证发函比例。
(十二)加强信息沟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完善的数字银行函证业务运营机制,及时收集、解答及解决涉及本机构数字银行函证的相关问题。相关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在相关银行函证平台设立专门渠道供问题反馈、信息公开和业务指导,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求和意见,适时发布问题解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金融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答记者问
2025年5月19日 来源:会计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九部门(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印发《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目前,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推动各类会计凭证从纸质载体向数字载体转变。但由于电子凭证种类众多,数据标准不统一,增加了单位处理负担和成本,电子凭证“接收难、报销难、入账难、归档难”等问题亟盼解决。在此背景下,2022年至2024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民航局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九部门(单位),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旨在通过形成一套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打通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最后一公里”。
试点选取了使用频次高、报销数量大、社会关注广的数电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银行电子回单、银行电子对账单、财政电子票据、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增值税电子发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凭证等电子凭证,436家接收端试点单位(包括近6万家会计主体)、51个相关平台、12家服务保障单位等深入参与,累计全流程无纸化处理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超2亿张。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应用,充分验证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取得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多赢的良好成效。综合各方意见,试点达到预期目标,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已具备推广条件。
2025年1月,我们组织召开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总结会议,试点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代表现场参会,全面总结了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科学谋划了推广应用工作。根据会议精神,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履行审核批准程序正式印发了《通知》。
问: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意义是什么?
答: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为电子凭证会计信息化处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结构化数据标准,支持包含结构化数据的电子凭证用于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具有较强的经济、环境、社会意义。
一是有利于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推动会计工作转型。通过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实现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应用,可以充分发挥会计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将业务和财务人员从低效、重复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切实促进单位会计职能拓展和数字化转型。
二是有利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降低社会整体成本。通过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可有效降低各领域报销纸张打印需求、交易保管成本及碳排放量,实现对电子凭证会计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析,提升新质生产力的全要素优化组合水平,有效节约社会整体资源。
三是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财务造假、维护经济社会秩序。通过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提供了来源可靠、信息真实、可交叉验证的数据基础,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四是有利于满足基层单位需求、提升群众获得感。通过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可以有效解决“接收难、报销难、入账难、归档难”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重点难点问题,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持续提升广大报销人员及财务人员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问: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有哪些配套材料及工具?
答:目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版)已通过财政部官网公开。同时,我们编制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指南》,以降低单位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学习成本,加强对单位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精准指导;此外,还组织有关财务软件公司制作了免费基础工具包和12种免费个性化工具包,以降低单位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过程中的系统改造成本。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上述配套材料、工具包已在“财政部会计司门户网站>会计信息化建设专栏>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专栏发布,应用单位可进行查阅下载。
问:单位应如何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
答: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涉及报销、入账、归档等各个环节,对单位的会计信息化水平有较高的要求,单位可自愿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为此,《通知》提出了“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强调充分考虑各单位在单位性质、规模、会计信息化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
各单位在评估单位自身会计信息化水平及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情况,明确应用的电子凭证范围,参考《通知》中总结的各类型单位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试点工作经验,梳理单位涉及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相关系统(如报销、档案等信息系统),开展系统改造,实现电子凭证的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全流程无纸化处理,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
问:未纳入《通知》范围的其他类型电子凭证如何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
答:财政部将联合相关主管部门,选择使用频次高、报销入账需求高的其他种类电子凭证,适时制定相关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指南和工具包,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其他种类电子凭证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
问:如何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做好组织保障工作,财政部将会同有关电子凭证主管部门(单位),持续深化跨部门工作机制,按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中的相关政策问题;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应用指导,因地制宜推进本地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推广工作。
二是做好技术支撑。统筹成立分级联动的维护团队,常态化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循《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和《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的要求,支持接收端单位完成信息系统适配改造,协助用户掌握电子凭证处理流程和相关信息系统操作,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
三是加强政策宣传。有关各方应加强对电子凭证相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培训,积极总结推广应用经验,推动形成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的良好生态,努力营造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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