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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2016年12月3日

简表

【财政部】
【2016】
【增值税】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简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 .“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新收入准则中,合同负债金额不含增值税,因此,预收款时,产生“待转销项税额”】

(1)销售储值卡:
借:库存现金1 000 000
贷:合同负债862 06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37 931
(2)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借:合同负债362 97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55 172
贷:主营业务收入36 29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 172

  (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A、收款前公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开具发票后收到客户款项
借: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增值税额)
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
C、项目完工
借: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本网注:应为“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财办会[2016]27号 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22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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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财政部在2016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
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三、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
根据《规定》第二(二)1项,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四、关于调整后的收入
《规定》第二(二)3项中,企业在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且已经计提营业税但未缴纳的,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时,该调整后的收入是指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调整后的收入,即不含税销售额。

五、关于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中涉及的存货类科目
《规定》第二(三)1项中,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在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中,“存货”类的科目具体包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开发成本”等科目,企业应根据本单位业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六、关于衔接规定
根据《规定》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上述规定明确,企业应当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按《规定》要求对增值税有关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对于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和损益等财务报表列报项目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对于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发生的交易,不予追溯调整;对于2016年财务报表中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也不予追溯调整;财务报表各列报项目因《规定》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在2016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财政部会计司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网站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jiedu/201904/t20190418_3227486.html


财政部会计司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等政策,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实施进度进一步持续加快,现就有关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022年06月23日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5点解读
2016-12-30 三尺冰

第一,新增的“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和“待转销项税额”科目金额不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报。
“待认证进项税额”是会计单方面加强税务信息披露的体现,而与增值税申报表无关。增值税申报表只填写和统计认证相符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待抵扣和不得抵扣的情况。
“待转销项税额”专用于反映会计确认收入或利得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这一财税差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都适用该科目。
22号文在“二、账务处理”中对“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只说明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会计处理,而没有说明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方法。作者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会计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即会计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第二,“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以及“二、账务处理”中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已经失去了意义,因为《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规定“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这意味着无需再区分营改增期初的留抵税额和营改增后新形成的留抵税额。

第三,“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较为复杂,且有表述不当之处。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第一个分号之前的内容比较容易理解,无需解释。令人费解和不当之处主要集中在后一种情况,即“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的情况,现解析如下:
1.“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这里是指根据会计权责发生制计提的税金,而不是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计提的税金,这意味着“应交税费”科目除核算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税金外,还赋予了预提费用的功能。
2.为保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不冲减“营业税金及附加”而是调增收入,对会计损益影响相同;但对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计算会有不同影响,因为增加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3.调增的收入是会计处理技术的结果,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不作为计算增值税的税基。
4.冲减“应交税费”而调整的收入科目应与产生该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业务的收入科目保持一致,并非一定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下面举例进一步示意。甲企业将闲置库房对外出租,租赁期为3年,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每月租金20000元,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甲企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现对第一个半年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展开分析。(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
(一)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对出租业务选择一般计税,税率为11%
1.2016年1月至4月每月
借:应收账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
——应交城建税 70
——应交教育费附加 30
注: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此处的“应交税费”相当于“预提税费”。

2.2016年5月和6月
借:应收账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8018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982
(待转销项税额=20000÷(1+11%)×11%=1982元)
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因此先计入“待转销项税额”。

3.对2016年1月至4月的账务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000
——应交城建税 28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2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400

借:其他业务收入 7928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7928
(应补提待转销项税额=20000÷(1+11%)×11%×4=7928元)

4.6月30日收到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89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892

(二)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出租业务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时,其他情况不变。
1.2016年1月至4月每月
借:应收账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
——应交城建税 70
——应交教育费附加 30

2.2016年5月和6月
借:应收账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9048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952
(待转销项税额=20000÷(1+5%)×5%=952元)

3.对2016年1月至4月的账务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000
——应交城建税 28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2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400

借:其他业务收入 3808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808
(应补提待转销项税额=20000÷(1+5%)×5%×4=3808元)

4.6月30日收到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712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712

5.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712
贷:银行存款 5712

(三)甲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5%,其他情况不变。
1.2016年1月至4月每月
借:应收账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
——应交城建税 70
——应交教育费附加 30

2.2016年5月和6月
借:应收账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3.对2016年1月至4月的账务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000
——应交城建税 28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2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400

4. 6月30日收到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其他业务收入 571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712
(应补提增值税=20000÷(1+5%)×5%×6=5712元)

5.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712
贷:银行存款 5712

第四,“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是新增科目,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
1.“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在贷方的,与“销项税额”科目金额合并填入增值税申报表的“销项税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在借方的,不计入增值税申报表的“销项税额”;
2.买入价、卖出价的增值税和会计差异
(1)增值税: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2)会计:
①金融商品分别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且取得成本为买入价及相关税费,卖出时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售价确认收入;
②投资收益的核算内容包括买卖差价(含交易环节的相关税费)以及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利息调整等,在结转“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时需要分析计算。

第五,在“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会计上确认的减免税款不等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免税额。
22号文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这里的减免金额等于在未免税情况下的销项税额。而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免税额=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对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规定,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转出作为成本,所以增值税免税业务对会计损益的最终影响仍等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免税额”。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处理办法缺位

但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精神,企业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款,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做法值得商榷。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由此观之,留抵税额退税与出口退税的性质相近。但是将其并入出口退税不妥,作进项税额转出更为不妥,因为留抵税额退税与进项税额转出的性质根本不同。

四、建议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借鉴出口退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增设“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科目,记录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应收的留抵税额退税款;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增设“留抵税额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通过增设“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科目和“留抵税额退税”专栏,全面反映留抵税额退税从计算申报退税到实际退到税款的整个过程。

会计分录如下:

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应收留抵退税额,借记“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科目,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科目。

与此相适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有关栏目内容也需作相应的调整。在增值税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栏目内容作调整前,需注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取数口径。


18种税费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应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消费税
为了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国家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方法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
企业销售产品时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情况迸行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长期投资等其他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的成本。例如,企业以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交的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主营业务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进口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时,应把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目消费品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交纳当月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7)企业收到返还消费税,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银行存款等
贷:税金及附加

三、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统称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①原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在这种方法下,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销项税额。在购进阶段,会计处理时实行价与税的分离,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商品的成本;属于增值税税额部分,按规定计入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増值税”“未交増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一般纳税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商品时应交纳的増值税额在“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

③不动产分期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④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⑤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⑥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⑦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⑧转出多交増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増值税的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増值税,避免出现企业用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的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増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増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増值税)”科目。

⑨交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预缴増值税,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増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増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増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四、环保税
《环保法》中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1)计算出环境保护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贷:银行存款

(2)环境保护税不定期计算申报的会计处理
环境保护税按次申报缴纳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银行存款”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五、资源税
资源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对绝大多数矿产品实施从价计征。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资源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资源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资源税
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等
企业如收到返还应交资源税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税金及附加

六、土地増值税
土地増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这里的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在会计处理时,企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核算。

(1)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收入负担的土地増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増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4)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5)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补交的土地増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房产税
房产税是国家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的由产权所有入交纳的一种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交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房产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房产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八、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一种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土地使用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土地使用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九、车船税
车船税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交纳。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车船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车船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十、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等凭证行为征收的税款,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交纳方法。由于企业交纳的印花税,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以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方法交纳的税款。

(1)按合同自贴花: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比例税率或者按件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划销,办理完税手续。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时税款的情祝,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2)汇总缴纳: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印花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印花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3)企业按照核定征收计算缴纳印花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印花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印花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十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家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在会计核算时,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十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有关所得税法及其细则的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
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核算;当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在净收益前扣除。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该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贷方发生额,反映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或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或预缴的所得税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其中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等优惠税率类型企业,按照优惠税率计算应缴的所得税额。

(2)交纳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3)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未来预计可以用来抵税的资产,递延所得税是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才会产生递延税款。是根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适用税率计算、影响(减少)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金额。说通俗点就是,因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当期多交企业所得税税,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增加,即未来少交企业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确定或者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时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一般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对应科目是“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以后年度做纳税调减或者未来期间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税所得抵扣时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三、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而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锐,按照规定税额一次征收。企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耕地占用税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十四、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所有购买和进口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行为,按计税价格10%征收的一种税。
按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企业购置免税、减税车辆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缴的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十五、契税
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买卖、赠与或交换需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至5%征收契税。纳税人为受让人。其中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按规定缴纳的契税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十六、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计费销售额的3%计算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含增值税。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十七、水利建设基金
计算应交时
借:管理费用——水利建设基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十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应交时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应交税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最常用的10笔账务处理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账务处理
  (1)购买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1050
   贷:银行存款 1050
  (2)抵减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费)1050
   贷:管理费用-办公费 1050
  2、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1)销售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2)免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
  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转入进项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40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40000
  4、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的分录
  (1)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2)一般纳税人公司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5、企业交纳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6、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
   贷:银行存款 300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结转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
  7、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计提当月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
  (2)转出多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40000
  8、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转出的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应付职工薪酬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实行免退政策的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1)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1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20000
  (2)收到退税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120000
  (3)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5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新形势下增值税减免税会计处理初探
刘旭光 陆珂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深入以及减税降费力度的加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税呈现多样性的特点,既有免税,又有减税;既有针对所有纳税人的直接减免,又有专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未达起征点免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还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降低征收率政策。本文拟针对不同纳税人资格,不同减免税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解决方案。

一、项目免税的会计处理
项目免税是指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项目免税不区分纳税人身份,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免征增值税。如纳税人为境外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22号文的处理思路是,将减免的税款单独核算,同时确认损益,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存在一定的弊端,举例说明如下:

例1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所属A项目为施工地点在境外,2020年10月自业主收取工程款人民币1090万元。
根据22号文的规定,甲公司应先将1090万元的免税销售额进行价税分离,确认“销项税额”1090÷1.09×9%=90万元,然后再将90万元作为免税额计入“减免税款”专栏,同时确认损益。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90万元
  
贷:其他收益等 90万元
项目免税的经济实质是国家对纳税人收取的销售额免于计提销项税额,同时要求纳税人应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纳税人对外开具的发票“税额”栏显示“***”,纳税申报时不单独体现销项税额,因此,本着税会处理一致的原则,会计核算无需单独体现免税额,应直接按照价税合计金额(免税销售额)确认收入。例1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90万元
综上,对于项目免税业务,企业应根据已收取或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合同结算”等科目,免税额不予反映。

二、小微企业未达起征点免税的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未达起征点免税是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月纳税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未达起征点免税的享受主体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其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无论发生何种应税行为,均可免征增值税。
根据22号文的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至于当期损益对应的具体科目,22号文并未明确指定,笔者认为,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从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的,不符合免征条件时应当价税分离,将税额单独确认,符合免征条件时税额不单独确认,应“回归”至销售收入。因此,笔者认为,小微免征的税额,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例2 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按季度纳税,2020年7-9月销售商品共取得价款30.3万元,适用1%的征收率,未开具专用发票。
取得销售收入时,乙公司应对收取的价款进行价税分离,确认不含税收入30.3÷1.01=30万元,税额0.3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3万元
10月纳税申报时,达到符合小微免税的条件,将税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0.3万元

三、特定期间或特定项目减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减税情形比较复杂,减税方式不同,会计处理也不同,笔者将增值税减税分为三种情形。
(一)疫情防控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降低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增值税,实质上属于项目免税,可以参照本文关于项目免税的内容进行会计处理。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降为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而非: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1%。
可见,3%征收率降为1%,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均按照1%计算,减征的2%的税额尽管需要纳税申报,但无需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成都11月26–28日】“股权女神”李利威老师-2020房地产企业股权涉税演练与开发经营周期资本税务规划专题班

(二)特定项目减征税款
特定项目减征税款目前有两种情形,一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二是纳税人初次购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享受的1%减税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例3 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销售1台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收取价款10.3万元,该设备购入价格20万元,处置时已计提折旧8万元,该设备购入时按照增值税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丙公司未抵扣进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万元
     
累计折旧 8万元
 
贷:固定资产 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3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3万元
借:资产处置损益 1.9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0.1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疫情防控期间可以直接享受免税(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或者1%征收率,其会计处理参见本文相关内容。如果按照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比照一般纳税人进行会计处理,即将享受的1%减税计入当期损益。

2.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税额
纳税人初次购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应纳税额,根据可抵减的税额,如果是抵减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如果是抵减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如果是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

(三)招用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就业可以在三年内按照一定的额度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扣减的增值税,也应区分纳税人资格以及不同计税方法,分别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

例4 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2020年招用10名退役士兵,10月与其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相关规定,丁公司可以扣减税额的额度为每人每年9000元。
2020年10月份,丁公司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为4000元,一般计税应纳税额为6000元,本月退役士兵减免税总额为10×9000÷12=7500元,扣减增值税7500元,假定该企业先扣减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再扣减一般计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3500元
 
贷:其他收益等 7500元

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20年第10期


未确认收入但存在应收账款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部分项目未确认收入但存在应收账款,主要是因为公司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客户未回款所致。公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对公司来说,已形成增值税缴纳义务,对客户来说,已取得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的权利,因此公司在确认“应交增值税”的同时,确认对客户的“应收账款”。
公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公司不同类型业务均在完工后进行一次性验收并确认收入,由于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结算条款包括款到发货、到货或验收后一次性付款和分阶段付款等,因此部分项目在完工前客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一定的款项。
在支付款项前,客户通常要求公司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公司存在收入确认前,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同时,由于部分客户内部付款流程审批时间较长,使得期末公司存在项目未确认收入但存在应收账款的情形。

财政部印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公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对公司来说,已形成增值税缴纳义务,对客户来说,已取得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的权利,公司应当在确认“应交增值税”的同时,确认对客户的“应收账款”。

公司对该类业务的主要账务处理过程如下:

A、收款前公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开具发票后收到客户款项
借: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增值税额)
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

C、项目完工
借: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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