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2176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金等。 二、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其他应交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其他应交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