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可增科目:        

二级科目:

科目余额去向:

5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相关税费。
与最终确认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相关的税费,在“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确定的与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财会〔2016〕22号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