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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大国税发〔2002〕210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文件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黄金矿砂与黄金伴生矿的比较
黄金矿是具有足够含量黄金并可工业利用的矿物集合体。
伴生矿是指某种含有其他矿物的矿藏。常见的矿藏中都会含有伴生矿,但伴生矿物含量低,不具备单独开采价值,但能与主要矿产一起被开采利用。黄金伴生矿则是指含有伴生黄金的矿藏。常见的黄金伴生矿有铜矿、镍矿、钴矿、铅矿、锑矿等。
相较于黄金伴生矿,黄金矿砂的黄金品位通常更高。
二、黄金矿砂与黄金伴生矿的归类
(一)黄金矿砂
黄金矿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对应的商品编码为26169000.01,申报进口时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即达到金精矿标准后,黄金矿砂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此类进口黄金矿砂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金含量按质量分数计算不低于20克/干吨,矿砂通过74um(即200目)标准筛的筛下物不小于50%,不掺杂夹杂物,颜色均匀。
对不符合金精矿的标准,但达到黄金最低工业品位(一般不低于1克/干吨)的,可归入商品编码26169000.09(其他贵金属矿砂)。
(二)黄金伴生矿
黄金伴生矿在《税则》中涵盖的商品编码包括26030000.10(铜矿黄金价值部分)、26040000.01(镍矿黄金价值部分)、26050000.01(钴矿黄金价值部分)、26070000.01(铅矿黄金价值部分)和26171090.01(锑矿黄金价值部分)。
对于含有黄金伴生的上述金属矿,主金属含量需达到对应金属的国家精矿标准方可归入上述商品编码,具体如下:
如主金属含量以及黄金含量均未达到对应金属的国家精矿标准,但达到黄金最低工业品位(一般不低于1克/干吨)的,则应归入26169000.09(关税0%,增值税13%)。
黄金矿砂规范申报涉及以下要素:
1.品名;2.加工方法;3.含水率;4.成分含量;5.粒度[货物通过74微米(或200目)标准筛的筛下物的量比];6.来源(原产国及矿区);7.签约日期;8.定价方式(公式定价、现货价);9.是否需要二次结算;10.计价日期;11.有无滞期费(无滞期费、滞期费未确定、滞期费已申报)。
温馨提示:企业申报时应重点如实规范填写矿砂中的成分含量、粒度等要素,该内容是支持海关明确商品归类的重要依据。
黄金伴生矿规范申报如下:
(二)申报进口黄金伴生矿需按要求提交有关单证。
企业在申报进口黄金伴生矿之前,需先就货物作价情况向海关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交以下有关单证,方能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优惠:
1.分别列明产品所含黄金及其他成分各自比例或含量的商检证书;
2.单独列明产品所含黄金成分价值的合同或发票;
3.海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温馨提示
熟悉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法律和海关相关规定,进一步了解进口黄金矿砂及黄金伴生矿管理要求,依法依规申报,将更加便利您的进出口业务。
海关总署
关于明确进口黄金税收政策中黄金矿砂执行现行金精矿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第79号
2013年,为实施黄金进口税收政策,海关总署发布2013年第16号公告,明确将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标准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后的金精矿标准。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次修订金精矿标准,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应相应执行现行金精矿标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3年第1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21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