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2002-9-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规范黄金交易,加强黄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l+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三、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

四、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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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大国税发〔2002〕210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文件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黄金矿砂与黄金伴生矿的比较
黄金矿是具有足够含量黄金并可工业利用的矿物集合体。
伴生矿是指某种含有其他矿物的矿藏。常见的矿藏中都会含有伴生矿,但伴生矿物含量低,不具备单独开采价值,但能与主要矿产一起被开采利用。黄金伴生矿则是指含有伴生黄金的矿藏。常见的黄金伴生矿有铜矿、镍矿、钴矿、铅矿、锑矿等。
相较于黄金伴生矿,黄金矿砂的黄金品位通常更高。

二、黄金矿砂与黄金伴生矿的归类
(一)黄金矿砂
黄金矿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对应的商品编码为26169000.01,申报进口时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即达到金精矿标准后,黄金矿砂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此类进口黄金矿砂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金含量按质量分数计算不低于20克/干吨,矿砂通过74um(即200目)标准筛的筛下物不小于50%,不掺杂夹杂物,颜色均匀。
对不符合金精矿的标准,但达到黄金最低工业品位(一般不低于1克/干吨)的,可归入商品编码26169000.09(其他贵金属矿砂)。
(二)黄金伴生矿
黄金伴生矿在《税则》中涵盖的商品编码包括26030000.10(铜矿黄金价值部分)、26040000.01(镍矿黄金价值部分)、26050000.01(钴矿黄金价值部分)、26070000.01(铅矿黄金价值部分)和26171090.01(锑矿黄金价值部分)。
对于含有黄金伴生的上述金属矿,主金属含量需达到对应金属的国家精矿标准方可归入上述商品编码,具体如下:
如主金属含量以及黄金含量均未达到对应金属的国家精矿标准,但达到黄金最低工业品位(一般不低于1克/干吨)的,则应归入26169000.09(关税0%,增值税13%)。

黄金矿砂规范申报涉及以下要素:
1.品名;2.加工方法;3.含水率;4.成分含量;5.粒度[货物通过74微米(或200目)标准筛的筛下物的量比];6.来源(原产国及矿区);7.签约日期;8.定价方式(公式定价、现货价);9.是否需要二次结算;10.计价日期;11.有无滞期费(无滞期费、滞期费未确定、滞期费已申报)。
温馨提示:企业申报时应重点如实规范填写矿砂中的成分含量、粒度等要素,该内容是支持海关明确商品归类的重要依据。

黄金伴生矿规范申报如下:
(二)申报进口黄金伴生矿需按要求提交有关单证。
企业在申报进口黄金伴生矿之前,需先就货物作价情况向海关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交以下有关单证,方能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优惠:
1.分别列明产品所含黄金及其他成分各自比例或含量的商检证书;
2.单独列明产品所含黄金成分价值的合同或发票;
3.海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温馨提示
熟悉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法律和海关相关规定,进一步了解进口黄金矿砂及黄金伴生矿管理要求,依法依规申报,将更加便利您的进出口业务。


海关总署
关于明确进口黄金税收政策中黄金矿砂执行现行金精矿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第79号

2013年,为实施黄金进口税收政策,海关总署发布2013年第16号公告,明确将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标准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后的金精矿标准。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次修订金精矿标准,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应相应执行现行金精矿标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3年第1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21年10月9日

上述资料仅供学习、研究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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