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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7号 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96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07-22 全文有效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精神,现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可以依据其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税收协定中的“股息”条款享受优惠税率。
三、对外籍个人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按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工作规程》(鄂地税规〔2009〕6号)的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桂地税函[2015]25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林稽查局:
你局《关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桂稽报〔2015〕1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现批复如下:
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政策规定前,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执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3日
咨询标题: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5-12-02来源: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咨询内容:
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企业为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籍个人独资创建,现对其分红,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部门:劳务财产处答复时间:2015-12-0211:57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8-02-02来源: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规定:“三、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时间:2018年12月12日
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单位收到交完6%税后奖励给办理的人员,这个免税收入在个税软件上是否需要申报,问了两个人,一个说不用,一个说是在工资薪金免税里面申报,到底是怎么操作?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1994〕财税字第20号,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规则,除非不征税收入,免税、减税所得都要申报。因此,取得上述的免税所得,申报正常月薪时应并入收入额,同时在“免税所得”栏体现(单击免税所得按钮打开附表录入免税收入明细信息)。
在途分红有期限 注意其中的个税缴纳风险
2023年04月25日 版次:07 作者:尹理想
在公司股东分红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具体时间和比例的情况下,公司要在自决议作出之日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并及时代扣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
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是常见行为,笔者近期搜集涉税案例,发现这类行为中有一个值得纳税人注意的问题:如果公司股东分红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和比例,分红能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长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案是不能。下面笔者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其中的原因。
案例:分红决议未明确分红时间和比例
在某地经营的一家非上市企业A公司有四位自然人股东和一个境内法人股东B公司,四位自然人股东和B公司各自持有A公司20%的股份,四位自然人股东同时是B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B公司10%的股份。2020年3月16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通过股东会决议,将A公司累计的未分配利润2800万元分配给公司股东,但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和分配比例。
2021年5月,税务机关检查发现,A公司股东会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存在涉税风险,可能导致A公司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是分别向A公司和A公司的四位自然人股东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有关涉税风险。
A公司回复,公司股东会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的具体时间和比例,分红还没有实际支付,所以没有代扣代缴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等以后实际支付时再代扣代缴有关税款。A公司四位自然人股东也表示,这个股东会决议只是在途分红决议,没有明确分红的具体时间和分配比例,目前还没有实际分红,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实际分红了再申报纳税。
分析:在途分红决议落实有时间限制
A公司和其四位自然人股东的理解对吗?我们来看看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股东会分配利润决议的规定
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法释〔2019〕7号)第四条明确,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根据这条规定,股东会决议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时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对照本案,A公司应当在2021年3月16日之前完成利润分配,同时履行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关于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根据该规定,公司在向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关于“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对照本案,A公司及其四位自然人股东以股东会决议对利润分配规定不明确为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利润分配并履行有关税款扣缴、个税申报缴纳义务于法无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履行扣缴义务。如果A公司在分配利润后未扣缴税款,则责令四位自然人股东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有关主体不按期执行,将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据了解,本案中,税务人员收到A公司及其股东的回复后,及时就有关分红事项向A公司及其股东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A公司立即纠正错误,进行利润分配,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补缴了税款滞纳金。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