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3日 国税发[1999]178号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
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
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
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
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
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
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
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
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
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相关内容

财税[2001]157号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2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235号)精神,并经市政府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大连市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430元调整为15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5元调整为16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4元调整为15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日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2113社会保障厅关于调5261整全省最低工4102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16532015〕3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大连市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200元调整为143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3元调整为15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2元调整为14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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