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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项目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第278号第一条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一)出售房改房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价-(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购买价+支付的所得收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
房改房(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出售特殊房
出售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的,按出售房改房计算。
(三)出售其他自有住房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财税字〔1999〕第278号第二条
三、转让收入
1.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2.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依法核定其转让收入。
——国税发[2006]108号第一条
四、房屋原值
见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
五、合理费用
1.合理费用指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3.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
六、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
1.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3%核定征收。
——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
2.个人通过拍卖方式转让住房的,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7〕1145号
七、所得免税情形
1.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财税字〔1999〕第278号第四条、财税字〔1994〕20号
2.5年、唯一的解释见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