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法律 >> 2006年文件

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最近编辑时间:2021年10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
*土地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税总函[2016]309号 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相关内容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9]24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核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五)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核定的四项成本金额按照《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核定表》确定。
四、核定四项成本应按照房地产项目类型适用的核定标准,分别确定四项成本的扣除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核定的四项成本=不同类型对应年代的核定单位成本×清算建筑面积
五、本通知中不同年代的核定单位成本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未调整期间,2008年以后竣工的开发项目暂按2008年标准核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8号)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未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四项成本核定表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办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四项开发成本”(以下简称“四项开发成本”)的核定办法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四项开发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四项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建造年份、结构、用途、区位、材料等因素,核定“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办法的公告》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省地税局制定了“四项开发成本”具体核定办法。
二、《公告》规定了哪些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四项开发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四项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建造年份、结构、用途、区位、材料等因素,核定“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
三、《公告》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同时废止。


清算后继续销售,哪些问题需注意
卫建明 王云兰
2018年07月13日 星期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继续销售剩余房产,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但在申报时还有个别问题尚未明确,需引起纳税人注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房地产销售涉及多个环节,包括支付定金、签订合同、预收房款、开具发票、交房等,土地增值税预缴时,普遍以预收房款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清算后继续发生销售,应以哪一环节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也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因此,笔者认为,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阶段和清算后继续销售阶段,只要签订了转让房地产合同即应列入清算范围,应以签订房地产合同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清算审核期间如何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明确,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这里涉及两个概念,纳税人清算申报和税务机关清算审核。
在实际业务中,清算和审核可能跨多个申报期,部分复杂项目甚至跨年,在此期间取得售房收入该如何申报?一种观点认为,直到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审核结果才算清算完成,清算申报和税务审核期间应按照预缴的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务审核完成后再按清算后继续销售的方法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完成清算申报即已完成了清算,清算申报和税务审核期间都应按清算后继续销售的方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笔者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税务审核只是后续管理的一种手段,第二种观点更客观。

按月归集还是滚动归集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继续销售,是按月归集进行清算申报还是滚动归集进行清算申报,并无明确的规定。
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由于同一项目单位面积成本相同,而清算后的销售价格与清算时的销售价格不同,若采用按月归集,会造成同一个项目清算时和清算后出现两种不同的增值率,甚至导致税率的差异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对同一个项目应纳土地增值税和适用税率应为一个确定值,按整个项目滚动计算土地增值税更为合理。即将整个项目房地产收入总额减去全部扣除项目得出增值率,确定一个统一的税率来计算土地增值税,具体申报时均按项目累计数填写,扣除已申报土地增值税,再计算应补退税额。

土地增值税能否“二次清算”
房地产企业存在清算时由于各种原因未支付款项、未取得合法凭证而造成开发成本未税前扣除的情况,清算后如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是否可以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进行“二次清算”。
虽然目前文件中并无“二次清算”的概念,但笔者认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以整个房地产项目为单位,清算时可能仅对整个项目的85%进行了清算,当整个项目实现了100%销售时应重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根据实践,重新清算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依企业申请,如企业后续取得合法凭证或需要退税时,可申请清算;另一种是税务机关发起,如一些普通住宅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而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可能由于清算后销售价格发生变化,造成整体项目不符合免税条件,就需税务部门重新发起清算。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

声明:本网站文件来源于各网站,未经核对,仅供参考。如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下载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