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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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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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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526号2006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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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
| 相关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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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但因《劳动合同法》规定,无法与任职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再任职取得的受雇收入,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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