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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无忧网 www.dxtax.com       编辑时间:2010年02月15日        来源:北大法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6]755号 2006年8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
*内部*
*管理*
*
账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200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要求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等税务机关保管款应当纳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现将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招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银行代理项目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信银行中标。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国税发[2005]181号文件有关要求,及时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业务。 

  二、国税局系统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由省级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申请及报批手续;地税局系统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局计统部门向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开户相关手续。

  三、各地开立和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与中标银行签订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保管资金代理银行项目合同》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具体是:基本结算费用执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见附件1)、《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见附件2);对公账户管理费、网上银行工本费、网上银行年服务费几项免费。  

  四、各地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后,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存储和结算资金,不得通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收纳、缴库其他款项。 

  五、上级税务机关应对所属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加强日常查询和监控,并定期对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上报会计报表等问题,总局将另行规定。

相关文件

国税发[2007]12号 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内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皖国税函〔2006〕286号 2006年11月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除长丰、肥东、肥西3县以外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在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开立,其它市、县(市、区)包括长丰、肥东、肥西3县国家税务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统一在当地中国农业银行开立。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15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该账户。要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存储和结算资金,不得通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收纳、缴库其他款项。对《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它当事人以现金交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按限期、限额(期限和额度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及时汇总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的限期、限额我省国税系统分别为10天、3000元。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的要求,国税系统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向财政专员办办理申请及报批手续。为便于省局能够按照要求完整准确地向财政专员办报送申请和审批材料,保证我省各级国税部门及时开设该账户,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79号)和《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关于印发〈国税系统银行账户审批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驻皖监〔2006〕106号)要求,现将各单位应上报的审批材料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开户单位
  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
  (二)上报审批材料
  1.开立银行账户申请
  该申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向省局申请上报。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应详细说明各开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开户单位的名称,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拟开户行名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各开户单位应使用“预算单位账户管理软件”填写该申请表,并将纸质表和电子数据上报省局。
  纸质表用A4纸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各市国家税务局收集后作为附件附在“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后。
  3.各开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审批材料上报时间
  各单位审批材料要于2006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局财务处。
  (四)其他事项
  1.该类账户的开立手续应由各开户单位计统部门负责组织办理,财务部门应配合计统部门做好电子数据的填报和管理工作。
  2.具有法人资格的区级国家税务局应单独填报申请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区级国家税务局由市局统一填报。
  3.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与撤销的申报,以各市国家税务局为申报管理单位。各市及市以下单位开立该类账户后,如发生变更或撤销情况应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申请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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