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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1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2015年11月2日

【财政部】
【2015】
【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废止。财税〔2018〕64号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科发政〔2017〕21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企[2007]194号 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税总发〔2017〕106号 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23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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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贵州:加计扣除优惠加码 企业一年减税8.6亿元
2019年07月10日 版次:02

2018年度贵州省共有1398户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34.5亿元、减免企业所得税8.6亿元。

贵州迦太利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黄出为介绍,最近3年,迦太利华分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484万元、975万元、2015万元,数额逐年递增,3年累计得到减税红利869万元。2018年,企业研发支出2686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5%,比2016年增加了1530万元。当年申报的加计扣除金额与企业当年2038万元利润总额大致相当。

在国电都匀发电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吴学强看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方式相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含金量更足。“西部大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只有盈利才能享得到。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论企业盈利或亏损,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吴学强告诉记者,企业对技术进步一直十分重视,2018年研发投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8%,但由于企业2018年经营发生亏损,开始以为不可能享受所得税减免。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在税务人员的辅导下,公司申报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62亿元,相当于减免税收4000多万元。

“2018年贵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中,制造企业640户、信息技术服务企业183户、软件开发企业124户,占享受优惠企业总数的2/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助推国家创新发展战略政策效应正积极显现。”贵州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陆仕玉介绍说。

地方相关规定

 

四、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发生的福利费及教育经费能否在研究开发费中列支?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加计扣除,与研发人员相关的福利费等其他费用只能作为费用列支,不可加计扣除。
【河南国税 2018年5月29日】


费用归集不准确 加计扣除难合规
2019年07月05日 版次:08 作者:施志群

前不久,某省数十家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高新资格并被追缴税款的消息,再度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笔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这些企业被取消高新资格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从实践看,高新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加计扣除自然很难合规。

症状:汇缴与财报口径差异大
Z公司是一家研制数码机械零配件的公司,研发实力较强,拥有数十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技术处于行业领先地位。Z公司于2018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税务人员在审核企业报送的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时,发现Z公司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远大于其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的金额,且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标准中的研发费用金额差异较大。

诊断: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
税务人员核查发现,Z公司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只有各费用的总和,没有明细记录,且Z公司加计扣除申报的研发项目众多,而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提交的研发项目数量较少。税务机关对其研发费用归集的真实性产生疑问,要求Z公司提供研发费用辅助账明细,并说明研发费用的归集方法。
针对疑问,Z公司财务人员解释道,公司在研发项目管理上采取两级研发管理制度,即以综合方向研究为标准的一级研发项目(一级项目)和以精细子类研究为标准的二级研发项目(二级子项目),二级子项目在设置上均包含在一级研发项目中。公司在2018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考虑到二级子项目太多、填报工作量巨大,故选择按照一级研发项目进行申报;但是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公司则按照二级子项目进行申报。
不管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标准中的研发费用,还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以研发项目为归集基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的规定,Z公司在日常财务管理中的主要问题还有:未按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真实归集;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中,所涉研发项目差异较大;没有设立单独的研发费用辅助账等。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研发项目的费用归集上,Z公司财务人员根据各研发项目成果取得的收入占比,将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直接分摊,从而整理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时所需要的研发费用辅助账。为减轻工作负担,财务人员直接按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60%,填报了2018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因此,税务机关初步判定Z公司的研发费用归集方法存疑,要求Z公司书面解释研发项目存在差异的原因,并规范研发费用的核算制度,完善研发费用辅助账。如后续审查依然存疑的,则考虑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提请对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进行复核。

处方:注重研发费日常管理
目前,研发费用归集有三个口径,分别是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以及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在日常工作中,建议企业规范和加强研发费用的日常管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一方面,规范研发项目的管理,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资料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如果两者的研发项目在数量、内容上差异过大,且缺少合理的解释,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实务中,除了常规的单层级研发项目管理模式外,还可从适合日常经营和纳税申报的角度出发,选择不同的研发项目管理模式。
另一方面,实现研发费用的核算管理日常化。企业应制定一套完整的研发费用核算体系,完善研发费用辅助账,将研发费用的核算管理日常化。企业研发部门应将项目产生的费用明细,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人员、费用发生日期等信息及时反馈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及时统计研发费用,确定好研发费用分摊方法,编制好相应的研发费用辅助账,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报打好基础。

(作者单位: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


游戏企业:加计扣除不能“游戏”
2021年02月26日 版次:07 作者:林卓 庄楚锐 陈俊峰

  牛年春节,不少人减少外出和聚集性活动,催生新一轮游戏热潮。据DataEye-ADX移动游戏广告买量周报数据显示,2月首周,共有424款新品买量,环比涨幅达30%。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加速了行业竞争,倒逼游戏企业加大创新、提升研发。
  作为游戏产业聚集地,2020年深圳市游戏企业数量超过4000家,营业收入超过1400亿元。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游戏开发企业的财税人员缺乏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正确理解,未能规范并准确核算研发费用,存在税务风险。

  案例一:
  常规费用混同研发费用
  深圳市游戏开发公司A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主要涉及3个研发项目。经税务机关初步判断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鉴定,其中2个项目属于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同时也是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指令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活动,不应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税务机关的辅导下,企业重新梳理并正确归集相关费用,更正申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款28.3万元,缴纳滞纳金7.1万元。

  ◎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规定,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游戏开发企业的游戏售后技术支持、游戏故障的维护和游戏常规性升级,属于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以及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不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提醒◎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是享受相关优惠的第一步,需要每个游戏企业予以足够的重视。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实务工作中,经常会有一些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不规范,将常规性升级、售后服务等错误列入研发费用;有一些企业未能将研发费用在多个研发项目之间合理进行分配;还有一些企业未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或将研发费用与非研发费用混淆在一起。这些企业将不属于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成本、设备折旧等费用,也一起并入研发费用的核算中,导致企业虚增了研发费用,给自己带来风险。

  案例二:季度申报时自行加计扣除
  深圳市游戏开发公司B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利润表中列示的利润总额,与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的利润总额,差额将近3300万元,存在错误申报的可能。经核查,B公司在季度申报时,自行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造成企业未足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辅导后,企业对季度申报表进行更正。因纳税人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实际补缴税款497万余元。

  ◎分析◎
  B公司错误地理解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申报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同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办理。

  ◎提醒◎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家在支持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发布税收优惠政策。23号公告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办理方式和相关优惠事项作了明确。《目录》对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
  游戏开发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一般都有大量的研发立项,如不同应用平台的开发或升级、新游戏的研发或升级等。对于这些研发项目所对应的研发支出,除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外,还需要按照不同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会计核算与管理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判定标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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