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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44号2015年12月24日

【财政部】
【2015】
【印花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有效。财政部公告公告2022年第23号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件

财税[2012]82号 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最近编辑: 2022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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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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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相关规定

 

笼统签订合同少缴印花税
  为缓解资金压力,不少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采购化工设备,由租赁公司作为买方,与A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向A公司订购设备并支付货款,设备购进后由租赁公司直接出租给第三方企业。
  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签订这类合同均未缴纳印花税。对此,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配套合同,根据相关文件,无须缴纳印花税。此外,A公司在销售设备的同时,还有设备修理、翻新、加装改造及组装业务,签署相关合同并未计算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但是从A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看,相关业务并不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同时,对于修理、翻新、加装改造及组装的业务所签订的合同,A公司应作为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由于印花税的税目多、税率低,企业往往对这一税种不够重视,对印花税的管理较为松散。企业应提高重视程度,强化管理,确保印花税缴纳完整、准确、及时,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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