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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5〕226号2015年7月15日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必须同时符合《通知》第二条(一)至(五)项规定的条件,其中: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网站上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二)第(三)项明确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条件为同时具备,即同时具备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其中一项符合不影响退税。
(三)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一期信用评价结果为准,评为C级或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此政策。
二、纳税人办理退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符合《通知》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第二条五项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相关印证材料。
(二)《退税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退税前12个月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检测报告(由纳税人自行向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检测)。
(四)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和相应检测范围的复印件(检测机构的资质在有效期内可以不重复提供)。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分户建立退税档案,确保资料完整、规范。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核查1次。
四、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情况以正式公文上报省局,上报情况包含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退税额。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纳税人生产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是否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利用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为: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规定的技术要求。退税比例为100%。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因此,如果纳税人是利用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政策。
——福建省税务局2020年8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处理污水:打通享受税收优惠的“堵点”
2021年03月26日 版次:07 作者:伍智文
污水处理,作为环境保护工程中的重要一环,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根据企查查数据,全国共有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22.3万家。实务中,尽管不同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模式可能不同,但无论哪一种方式,都需要注意一点: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从相关企业向笔者的咨询情况看,提供污水处理劳务的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过程中,由于操作不规范,很容易遇到“堵点”。
满足享受税收优惠基本条件
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污水处理劳务和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均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相应的退税比例为70%。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是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是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根据规定,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纳税人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材料的,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表将无法填报即征即退相应栏次,即征即退项目的应纳税额无法正确填报,势必会影响其即征即退政策的享受。
值得关注的是,已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此外,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次月起36个月内,将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特殊情形下如何享受优惠
实务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形是:新建的污水处理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发生大量的建设成本,同时会取得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此阶段一般不会产生污水处理收入,这在税务处理上又应该注意什么呢?
对企业来说,如果在项目建设期,不及时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对应污水处理项目的相关进项税额,由于还未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将无法正确填报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进项税额”栏次中,所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只能在一般项目中列示。企业产生收入后再办理即征即退备案手续时,填报在一般项目中的期末留抵税额,将无法再转填报到“即征即退”栏次中,导致企业无法正确申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影响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在项目建设初期,取得符合条件的相关证照后,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并正确填报各期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即征即退”相应栏次。
单独核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建议企业按项目分别进行账务核算,正确区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各期应纳税额等数据,必要时,可设置相应台账,以记录各期数据,留存备查。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企业在各期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作者单位: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
环保处罚后如何确定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期
2021年06月09日 版次:07 作者:赵德新
按照规定,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应该如何把握被处罚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36个月期限呢?
笔者认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所规定的36个月期间应该按照税款对应的所属期限来执行,即只对36个月期间内对应属期的税款不再退税,而不是对纳税人申请退还的处罚决定下达前属期的税款也不予办理。
原因是:第一,企业在办理日常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后,一般不是立即就提出退税申请的,往往某月的退税款会在几个月以后再办理退税手续。第二,即征即退税款在办理时,均是按照对应属期的退税资格来确认的,并不是按照申请月份的退税资格来判断。不能因为申请月份纳税人无退税资格,就对之前符合条件月份的税款也不予退税。如2020年12月企业被处罚,2021年3月企业申请退还2020年10月实际缴纳的税款,则主管税务机关应该为其办理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时应规范操作,首先,建议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建立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台账,该台账应该逐户记录纳税人被税务、环保处罚的情况,包括处罚决定书编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日期等内容。环保处罚信息可以通过与环保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机制、自行查阅环保部门官方网站(行政处罚公示)等途径获取,税务处罚信息可通过查阅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获取。
其次,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根据处罚信息,在台账中记录不得办理退税对应的36个月期限,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属于不得退税期内税款的退税申请,不予办理退税。之前符合退税条件月份的税款仍然能够申请退税。
再次,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退税申请时,应结合纳税人的符合退税条件书面声明和环保(税务)处罚情况具体判断,重点审核纳税人受环保或税务处罚情况,如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退税条件或者纳税人提交虚假声明的,不予办理退税。
最后,在上述36个月期限到期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按照政策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处罚影响期结束后属期税款的退税申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