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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宠物用品、可随身携带的乐器2类商品。将“家用空气净化器及配件”类调整为“小家电”类,增加扫地机器人、吸尘器等;将“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类调整为“电子消费产品”类,增加数码摄影摄像器材及配件、微型无人机;在“平板电脑”类中增加鼠标、键盘等数码配件。
  调整后离岛免税商品共47类,具体品类、购买数量、备注要求见附件,并按此执行。

  二、具有离岛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采购国内商品丝巾(附件序号8,下同)、服装服饰(序号12)、鞋帽(序号13)、咖啡(序号23)、陶瓷制品(序号30)、茶(序号40),进入离岛免税店按离岛免税政策销售,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已销售的国内商品,上述经营主体可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具体监管和退税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将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年龄由年满16周岁调整为年满18周岁。

  四、允许“离岛且离境旅客”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离岛且离境旅客是指年满18周岁,已购买从海南离境的机票、船票,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并实际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离岛且离境旅客购买离岛免税商品金额计入其每年10万元人民币免税购物额度,不限次数。免税商品品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等,按照附件执行。
  离岛且离境旅客在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仅能在机场、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五、一个自然年度内有离岛记录的岛内居民,在本自然年度内可不限次数购买“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下的离岛免税商品。政策实施当年,离岛记录应发生在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含当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切实承担防控“套代购”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
  岛内居民指年满18周岁,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者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

  六、离岛免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离岛免税商品品类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2025年10月15日

附件:离岛免税商品品类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序号/商品品类/每人每次限购数/备注
1.首饰/不限/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仅限离岛不离境旅客购买
2.工艺品/不限
3.手表/不限
4.香水/不限
5.化妆品/30件
6.笔/不限
7.眼镜/不限/含太阳镜
8.丝巾/不限
9.领带/不限
10.毛织品/不限
11.棉织品/不限
12.服装服饰/不限
13.鞋帽/不限
14.皮带/不限
15.箱包/不限
16.小皮件/不限
17.糖果/不限
18.体育用品/不限
19.美容及保健器材/不限
20.餐具及厨房用品/不限
21.玩具(含童车)/不限
22.零售包装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及辅食/不限
23.咖啡(咖啡豆;浓缩咖啡)/不限
24.参制品/不限/非首次进口,即已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西洋参;红参;高丽参胶囊及冲剂)
25.谷物片;麦精、粮食粉等制食品及乳制品;甜饼干;华夫饼干及圣餐饼;糕点,饼干及烘焙糕饼及类似制品/不限
26.保健食品/不限/非首次进口,即已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7.蜂王浆制剂/不限/非首次进口,即已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8.橄榄油/不限
29.尿不湿/不限
30.陶瓷制品/不限(骨瓷器皿等)
31.玻璃制品/不限(玻璃器皿等)
32.小家电/不限/(空气净化器及配件、体重秤、挂烫机、睡眠仪、干衣机、果蔬清洗机、净水器、除湿机、风扇、加湿器、取暖器、温奶器、消毒器、扫地机器人、擦窗机器人、吸尘器)
33.家用小五金/不限(锁具;水龙头;淋浴装置)
34.钟/不限(挂钟;座钟;闹钟等)
35.转换插头/不限
36.表带、表链/不限
37.眼镜片、眼镜框/不限
38.一、二类家用医疗器械/不限/已取得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血糖计;血糖试纸、电子血压计;红外线人体测温仪;视力训练仪;助听器;矫形固定器械;家用呼吸机)
39.天然蜂蜜及其他食用动物产品/不限(天然蜂蜜;燕窝;鲜蜂王浆;其他蜂及食用动物产品)
40.茶、马黛茶以及以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不限(绿茶;红茶;马黛茶;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41.平板电脑;鼠标、键盘等数码配件;其他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小型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微型机;其他数据处理设备;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小型计算机;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微型机/不限
42.电子消费产品、微型无人机/2件,其他不限(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0克的微型无人机;数码摄影摄像器材及配件;无线耳机;其他接收、转换并发送或再生音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的零件及附件)
43.手机/4件/手持(包括车载)式无线电话机
44.电子游戏机/不限
45.酒类/合计不超过1500毫升(啤酒、红酒、清酒、洋酒及发酵饮料)
46.宠物用品(宠物用具、玩具、食品)/不限/宠物食品已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47.可随身携带的乐器/不限/(长笛、竖笛、单簧管、双簧管、萨克斯、小号、短号、柔音号、吉他、贝斯、尤克里里、小提琴、中提琴、卡洪鼓、邦戈鼓、电子打击板、小军鼓、手风琴、MIDI键盘)

注:1件商品是指具有单一、完整包装及独立标价的商品,但套装商品按包装内所含商品的实际件数计算。

来源:官方网站       更新日期:2026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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