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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财税〔2026〕39号 2026年4月13日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现就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称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 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3.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4.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本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附件:内地销往平潭综合实验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
来源:官方网站 更新日期:2026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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