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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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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废止。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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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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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官方网站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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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号公告主要内容

问:税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税6号公告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

问: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须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问: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其次,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例如,E企业2022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第一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第一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第一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那么,2023年第一季度,E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税6号公告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E企业第一季度的应纳税额为:90×25%×20%=4.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6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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