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可增科目:    二级科目:    
科目余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

财政部会计司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2021年04月25日)
问:银行收回已核销的贷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银行收回已核销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贷款”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贷款”科目;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或者采用简化处理,即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