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可增科目:    二级科目:     科目余额:

6031 保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确认的保费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保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借记“应收保费”、“预收保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确认的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保费收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退保金额(不是退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