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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 资产处置损益
本科目核算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本科目按照处置的资产类别或处置组进行明细核算。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处置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按处置过程中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持有待售负债”科目,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持有待售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按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持有待售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
根据该准则的相关规定,将原归集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调整至资产处置损益单独列报。比较财务报表按新口径追溯调整。影响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合并利润表:
2016年:
资产处置损益 1,803,420.60元;
营业外收入 -2,061,606.52元;
营业外支出 -258,185.92元。
母公司利润表:
2016年
资产处置损益 -84,400.86元;
营业外支出 -84,400.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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