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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56号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暂修订为:“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国税发[1998]
20号)
退货、以旧换新业务的会计处理
(1)退货:公司在收到退货时按货品原销售金额直接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将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还原至存货中。
(2)换货:公司按照换入产品原销售金额直接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将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还原至存货中,并按照换出产品销售价格的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存货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3)以旧换新:公司按新货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为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按新货的实际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按旧货的抵值金额确认为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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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折扣的增值税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会计处理中,商业折扣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又再次做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对于商业折扣的处理,增值税处理特别强调发票开具的形式,必须要在同一张发票上进行体现。如果商业折扣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进行体现,比如促销规定,购买10件货,实际只收9件的货款,但是发票也只是开具9件。这样的处理,增值税方面就不能享受商业折扣的处理,多出的1件货虽然没有开具发票,但是按照增值税规定需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而会计处理,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不管发票是怎么开具的,如果实质上是“商业折扣”,会计确认收入就应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
二、现金折扣的增值税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
现金折扣,是指为鼓励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客户提供的债务扣除。例如,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2/10,1/20,n/30。表示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则全额付款。
会计处理中,按照旧收入准则规定,现金折扣按照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因客户享受现金折扣少收的款项计入财务费用。
但是,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现金折扣是按照“可变对价”处理。也就说,实际发生“现金折扣”的,实际上就冲减了“收入”的,而不是像旧收入将少收的款项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在新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以及旧收入准则下处理对比等,可以查看我之前分享的文章:
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增值税方面:由于现金折扣并没有从发票中扣除,所以现金折扣部分不能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扣除。与旧收入准则处理一致,但是新收入准则处理却不一致,大家需要注意其中的变化。
以旧换新如何缴纳增值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 》(国税发〔 1993 〕154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即视同两笔业务处理:换出的作为销售,换进的作为购进,购进的如果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反之则不能抵扣,以不扣减旧货物的销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举例:电器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旧换新,张三以家里的旧电视机换了一台新的电视机,旧电视机作价1000元,新的电视机卖价4000元,则电器城应以4000
/ ( 1 13% )确定增值税销售额。
注意例外情形: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举例:金银首饰行以旧换新,张三以旧首饰换取新首饰,旧首饰作价1000元,新首饰卖价4000元,则计算增值税就可以在4000元中扣除1000元,即可以用(4000-1000)/(1
13%)作为销售额,因为金银首饰一般可以视作现金等价物,可以看做是货币的一种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