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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国税发[2009]7号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12-28 国税发[1993]154号


  一、征税范围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废 国税发[2006]62号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税函[2010]56号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财税字[1996]74号 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一)增值税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该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二)该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四、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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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国税函[2010]56号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暂修订为:“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国税发[1998] 20号)


退货、以旧换新业务的会计处理
(1)退货:公司在收到退货时按货品原销售金额直接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将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还原至存货中。
(2)换货:公司按照换入产品原销售金额直接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将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还原至存货中,并按照换出产品销售价格的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存货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3)以旧换新:公司按新货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为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按新货的实际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按旧货的抵值金额确认为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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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折扣的增值税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会计处理中,商业折扣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又再次做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对于商业折扣的处理,增值税处理特别强调发票开具的形式,必须要在同一张发票上进行体现。如果商业折扣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进行体现,比如促销规定,购买10件货,实际只收9件的货款,但是发票也只是开具9件。这样的处理,增值税方面就不能享受商业折扣的处理,多出的1件货虽然没有开具发票,但是按照增值税规定需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而会计处理,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不管发票是怎么开具的,如果实质上是“商业折扣”,会计确认收入就应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
二、现金折扣的增值税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
现金折扣,是指为鼓励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客户提供的债务扣除。例如,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2/10,1/20,n/30。表示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则全额付款。
会计处理中,按照旧收入准则规定,现金折扣按照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因客户享受现金折扣少收的款项计入财务费用。
但是,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现金折扣是按照“可变对价”处理。也就说,实际发生“现金折扣”的,实际上就冲减了“收入”的,而不是像旧收入将少收的款项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在新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以及旧收入准则下处理对比等,可以查看我之前分享的文章:
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其纳税调整
增值税方面:由于现金折扣并没有从发票中扣除,所以现金折扣部分不能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扣除。与旧收入准则处理一致,但是新收入准则处理却不一致,大家需要注意其中的变化。


以旧换新如何缴纳增值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 》(国税发〔 1993 〕154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即视同两笔业务处理:换出的作为销售,换进的作为购进,购进的如果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反之则不能抵扣,以不扣减旧货物的销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举例:电器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旧换新,张三以家里的旧电视机换了一台新的电视机,旧电视机作价1000元,新的电视机卖价4000元,则电器城应以4000 / ( 1 13% )确定增值税销售额。
注意例外情形: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举例:金银首饰行以旧换新,张三以旧首饰换取新首饰,旧首饰作价1000元,新首饰卖价4000元,则计算增值税就可以在4000元中扣除1000元,即可以用(4000-1000)/(1 13%)作为销售额,因为金银首饰一般可以视作现金等价物,可以看做是货币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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