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8日 国税发[1998] 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 13号),正确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推进依法治税,现将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
但罚款的幅度不得超出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省和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但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二、删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 065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标准,但却是税收征收管理所必需的
处罚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已报国务院审批。在国务院批准之前,暂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四条中“未持有其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地应纳税额中扣减。”暂修订为:“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订为:“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删除第二条第二款“增值淆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
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规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
[1995]101号
)第三段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第一条暂修订为:“对那些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三十一条暂修订为:
“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的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2.未按规定使用有关出口退税帐薄票证的;
3.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暂修订为:“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退税凭证,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其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望各地税务机关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告我局(联系电话:政策法规
司复议应诉处 63417606、63417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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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报勿忽视,日常基础要打牢
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是企业基础性、日常性的税务工作。“越是基础性的工作,却越容易被忽视。”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所长刘金贵,有着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他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少纳税人因未按时办理税务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被处罚。
青岛某机械制造企业于2019年开业登记,2021年2月所属申报期,企业财税人员忘记进行纳税申报,直至系统提醒其逾期未申报,财税人员才前往办税服务厅处理此事。鉴于这是企业自登记以来第一次出现逾期申报情况,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税务机关并未对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刘金贵告诉记者,出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与日常工作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常是新办企业、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或是忙于业务发展,或是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到位,疏于管理日常税务工作,大多不存在主观恶意。通常情况下,与登记申报类违法事项有关的处罚由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发起,经简易处罚或一般处罚流程即可终结。
以逾期申报为例,根据《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企业如果首次出现逾期申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遵循“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如果企业多次逾期申报,税务机关将予以处罚。考虑到处罚的意义在于纠偏,而非惩戒,处罚手段通常是罚款,最高限额为200元。但是,如果企业的逾期申报情节较为严重,多次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甚至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也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处以更高额度的罚款。
不久前,某企业因经营不善未发生业务,误以为零申报就不需要纳税申报了,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所有税种都未进行申报。考虑到该企业属于正常户且第一次未按期申报,同时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立即进行了补申报,税务机关便未对其进行处罚。不料,在下一个申报期,该企业再次逾期申报,税务机关决定对其予以罚款处罚。
刘金贵表示,对纳税人普遍存在的逾期申报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启动“首违不罚”的容错机制,是为了更好地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也是税务机关柔性执法的体现。但是,企业切不可将“首违不罚”当作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护身符”。“在柔性执法的环境下,企业更应提高日常税务管理工作的合规性,自觉遵从税法。”刘金贵说。
登记申报类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套餐”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套餐A:一般情形,限期内改正+2000元以下罚款
套餐B:情节严重,限期内改正+2000元~10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套餐A:一般情形,限期内改正+2000元以下罚款
套餐B:情节严重,限期内改正+2000元~10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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