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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
解答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应补贴印花等10个印花税问题
来源:山东税务 时间:2020年6月1日
1.对公司的营业账簿征收印花税有什么普惠性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印花税条例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征收范围包括哪些,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4.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享受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是否可以叠加享受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我公司网上销售货物,签订的电子合同需要征收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6.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一个问题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7.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是否应贴印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三个问题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8.我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收入目前无法确定,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四个问题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9.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未履行,已经缴纳的印花税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七个问题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10.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应补贴印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九个问题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处置生产设备应否按“购销合同”缴印花税
2020年05月19日 版次:03 作者:巫宏标 黄溪
前不久,某地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甲公司有一笔交易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一次性支付5000万元现金购买甲公司使用过的生产设备的所有权,双方签订协议均未缴纳印花税。
检查人员认为,甲公司有关转让设备的业务实质为销售行为,应按“购销合同”性质缴纳印花税。
理由是,根据198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都是应纳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明确,“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由于经济合同法对产品没有具体定义,产品可以理解为双方交易的标的物,对合同交易标的物应按合同所载的金额计税贴花。在实务操作中,同类交易应按合同标注金额,按“购销合同”性质缴纳印花税。
另外,购销合同反映了购买商品和销售商品两种行为。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可以理解为,只要转让协议规范了购买或销售行为,就可视为购销合同。
甲公司财务人员则认为,转让设备交易不属于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理由有二。
一是条例规范的购销合同是依据经济合同法订立的合同,不等同于1999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有关买卖合同仅限于产品买卖,不应包括二手设备出售。甲公司购入生产设备的本意不是为了销售而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处置的设备不是产品,不应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二是虽然条例关于征税范围有兜底条款(见第二条),但有关表述中“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并列关系,都受到前述购销、加工承揽等的类别和范围限制,即如果不属于购销等范围,则无论签署的是合同还是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都无须缴纳印花税。文件本义并非要求对所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都征收印花税。否则,签订所有契约均需缴纳印花税,与印花税正向列举的原则相矛盾。而且对于非列举的合同,无法确认税目及税率,不具有操作性。
笔者认为,出现这类争议,与有关法条规定衔接不严密有关,应通过明确相关规定予以彻底解决。
1999年,全国人大颁布合同法替代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第一章列举购销合同,对购销合同作出定义;合同法第一章列举买卖合同,对买卖合同作出不同于购销合同的定义。而印花税具有“正列举”的特殊性,根据应税合同类型征收,其中“购销合同”所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作废,而合同法中对于“购销合同”只字未提,这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于2019年12月发布,其中对合同法部分有重大修订。恰逢印花税立法正加快推进,笔者建议印花税立法时应考虑同合同法相衔接,明确定义“购销合同”,明确界定正列举的应税项目。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特派员办事处) |